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该如何应对? | 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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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3:30,世界卫生组织(WHO)召开新闻发布会,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宣布,正在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意见构成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关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系指按《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包括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这里所说的“事件”指发生疾病或可能发生疾病的情况;“疾病”指对人类构成或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的任何疾病或病症,无论其病因或来源如何;“公共卫生危害”指具有损及人群健康可能性的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上传播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的事件。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在1969年的《国际卫生条例》(简称旧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是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以控制来自可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迅速传播的疾病的威胁。最初主要是防止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随着贸易全球化、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和生活模式的变化,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旧条例已不能适应全球公共卫生的需要和防控疫病的跨境传播,1995年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决议。2003年SARS疫情增加了很多国家对旧条例修订的紧迫性。经过多次讨论与磋商,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将管制范围扩展到所有“公共卫生风险 ”, 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2007年5月14日,在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开幕当天,我国政府发表声明说,将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世界卫生组织(WHO) 有权确认是否发生了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并根据所了解的信息提出采取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成员国则负有遵守 这些建议的义务,应该尽量不施加超过世界卫生组织(WHO) 根据本条例建议的措施。此次,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中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该决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如疫情发生重大变化,总干事有权提早召开会议,解除紧急状态。并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举措。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就此回答记者问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很多举措远超出《国际卫生条例》要求,我们完全有信心和能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中方本着公开透明和负责任态度向有关各方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分享病毒基因序列。世界卫生组织及许多国家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中方愿继续同世卫组织及各国一道,共同维护全球和地区公共卫生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已经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有效控制并最终战胜疫情。我们当前最重要的是万众一心抗击疫情,除应当遵从政府的统一领导,做好自我防护外,还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不得抗拒排查、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传染他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果因拒绝隔离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得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目前一些不良的商家借机制假售假、涨价敛财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轻则可以依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重则将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不得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当前正值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一些人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散布谣言、制造恐慌,这些行为都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存在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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