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患方反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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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法庭就应该认定其有效。反悔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规定,主张该赔偿协议无效或者主张予以撤销。法庭经审查认定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认定该赔偿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经过审查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就应当确认该赔偿协议有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0日,患者刘XX因左侧面部阵发性疼痛1年余、伴视物不清半年、加重1月到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三叉神经痛(左侧第二、三支)、面部软组织损伤、口腔溃疡、视力下降原因待查。2014年7月2日,医院为患者行三叉神经NSR修复治疗(左侧第二、三支)手术。术后,患者左眼出现不适,于2013年7月4日到北京XX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角膜病变。
2014年10月12日,患者出院。出院后医患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医院一次性退给患者住院费17000元及给付患者爱心救助款13000元。协议签订后患方到卫生局投诉,经卫生局调解,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医院给付患者30000元,患者不得再向医院提出其它无理要求,若违反约定,医院有权要求患者返还上述款项。
后患者陆续到北京同仁医院、空军总医院、乐山市中医医院、解放军458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进行后续治疗。
【鉴定意见】
1、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
(一)医院未在影像学设备的引导和定位下进行穿刺,损伤了患者左侧三叉神经眼支(第一支),造成患者左眼神经营养不良性角膜溃疡, XX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患者左眼角膜瘢痕形成致左眼视力障碍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主要责任;
(二)目前患者左眼视力障碍构成10级伤残;
(三)患者左眼局部需长期使用眼表保湿、有利角膜上皮修复药物,所需费用应以临床实际发生为准。
2、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
一、鉴定中心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听觉功能鉴定和性功能鉴定除外)”,而本案有关患者的伤情鉴定要确定患者的左眼视力是否有障碍,是否构成伤残,显然属于视觉功能的鉴定范围,因此,该鉴定超出了鉴定中心的鉴定范围,且存在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依法不应受理;
二、鉴定中心违反规定未向双方当事人告知鉴定人员并擅自变更鉴定人员,鉴定文书上签名的卜英平和金姬善并未向双方告知,亦未参加鉴定;
三、鉴定中心未按要求举行听证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
四、鉴定文书存在多处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情形。
综上,该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申请重新鉴定。
3、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作出回复:
一、我中心没有对患者的视觉功能进行过检查,而是依据临床检查结果评定伤残,不属于超范围鉴定;
二、2017年1月16日,我中心召开了有医患双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书面告知了鉴定组组成人员,虽然李XX和王XX没有参加听证会,但鉴定结论是鉴定组成员结合专家意见讨论后的结果;
三、我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举行过一次听证会,在该次听证会上,医患双方都提供了陈述材料,并且有经过法院质证的病历材料,通过审查本案的鉴定材料,鉴定人认为诊疗过程清楚,损害后果明确,具备鉴定条件,所以认为无需再组织听证会。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医院的病历,听证会只是原则上要举行,并不是必须要举行。
四、我中心的鉴定文书封面格式符合相关规定,落款问题是因为工作疏忽,如有必要,可出具补正书。
4、一审法院对于医院针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作出认定,认为医院对鉴定报告的主要争议在于:
(1)鉴定中心是否超范围鉴定
关于鉴定中心是否超范围鉴定,因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事项为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中心依据患者的临床检查结果对患者视力情况作出确认,并不能等同于对患者进行视觉功能鉴定,故法院认定鉴定中心对患者左眼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并未超出鉴定范围。
(2)鉴定中心未举行完整鉴定听证会是否违反鉴定程序
关于鉴定中心未举行完整鉴定听证会是否违反鉴定程序,根据各方陈述,鉴定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举行过一次听证会,在该次听证会上,鉴定中心告知了医患双方鉴定组成人员,并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部分陈述。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未对鉴定听证会作出规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通过的《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在“鉴定的实施”一章中提出:“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该意见系行业协会的参考性意见,且亦未对听证会作出强制性要求,故法院认定鉴定中心未举行完整鉴定听证会未违反鉴定程序。故应对《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予以确认,对《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一审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XX医院行三叉神经NSR修复治疗(左侧第二、三支)手术,医院未在影像学设备的引导和定位下进行穿刺,损伤了患者左侧三叉神经眼支(第一支),造成患者左眼神经营养不良性角膜溃疡,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左眼角膜瘢痕形成致左眼视力障碍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患者左眼视力障碍构成10级伤残,医院对此负主要责任。医院主张患者在多家医院进行过后续治疗,目前的损害后果非由其一家医院造成,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合衡量XX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XX医院对患者左眼视力障碍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患者要求撤销于2014年1月20日和2014年3月7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患者在与XX医院签订两份协议书时,对自身损害后果和医院的过错责任并不知情,从本案鉴定结论来看,该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远不能弥补医院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协议内容显示公平,患者在鉴定结论作出后,请求撤销该两份协议,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且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协议撤销后,患者应当返还因协议取得的财产,故对XX医院要求其返还60000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院方上诉】
1、一审判决依据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而该意见书超范围鉴定,属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擅自变更鉴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听证会;鉴定意见书中的主体与我院不同,结论与我院无关;鉴定意见书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故该鉴定意见书违法,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该鉴定意见书。
2、一审判决撤销双方所签两份《协议书》是错误的,该协议合法有效,患者违约,应退还我院60000元。
3、一审判决对我院反诉请求只字未提,属漏判。
【患方辩称】
1、患者眼睛受到不可弥补的伤害,应该得到赔偿。医院反诉的60000元,判决里已经进行了折抵。
2、医院针对鉴定提出的意见,判决里进行了论述。
【二审认为】
1、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
医院虽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提出诸多质疑,并认为程序问题导致鉴定意见书不能做证据使用,应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鉴定中心的做法违法法定鉴定程序,一审判决已就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本院不再赘述。故本院亦认为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2、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二是双方签署的两份《协议书》是否应该被撤销的问题
首先,因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口头提出诉讼请求,医院认可患者在庭审中已口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上述两份协议,但仍认为因患者没有书面提出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协议书》属超范围审理,显然没有道理。
其次,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并未涉及医院存在的过错医疗行为以及患者的损害后果等,本案经司法鉴定确定患者目前已构成10级伤残,且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对造成该损害后果占主要责任,显而易见,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患者对于上述事实不知情且不能预料,现其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上述《协议书》,一则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二则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3、本案争议焦点之三是一审判决对于医院要求患者退还已付60000元的反诉请求是否予以处理的问题
首先,经核实,双方一致确认,如果从医院应赔偿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中扣除患者应返还给医院的60000元,则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各项赔偿数额并无差错;
其次,一审判决虽然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对医院该项反诉请求应予支持,且也说明患者应返还的60000元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中抵扣,但没在判决主文中对反诉请求予以明确,而是采用直接确定折抵后的各项损失数额的方式表述,确实欠妥,也容易引起当事人误读判决;但结合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论理部分的表述及判决主文,可以看出一审判决并未遗漏医院的反诉请求,且已经进行了实体处理。
综上所述,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文系真实案例改编,因保护隐私故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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