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学溜冰摔伤,家属索赔八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十一假期已进入倒计时

但是
如何让孩子们度过
一个安全快乐而又充实的假期
着实让家长们费尽心思

不少家长会选择在节假日为孩子报一两项运动课程,既能让孩子放松身心,又能强身健体。

但其实很多运动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系数,如果不注意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下面这个案例中的小茜,就因为一次滑冰运动而受了伤,这锅是不是就非得溜冰场来背呢?

请看 ↓

案情回顾

小茜的家人一直想送小茜去学习滑冰。经过一番了解,小茜妈妈在广州市某溜冰场为九岁的小茜报名了滑冰团体班教练课。

第二天,小茜来到溜冰场上课。在滑冰的途中,小茜突然摔倒在冰上。场内巡冰员发现后,将小茜扶至旁边的椅子上坐好,慢慢将坐在椅子上的小茜推出冰场。

随后,小茜被家人送至医院,经医生诊断,小茜的右胫骨骨干骨折和下肢骨折,需要进行住院治疗。

小茜的父母认为溜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及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未尽到安全陪护和安全监督的责任和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溜冰场进行赔偿。

诉讼中,对于小茜因该事故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小茜的父母与溜冰场各执一词。
作为小茜的父母,我们认为:
小茜报名了滑冰课程,溜冰场有责任及义务对小茜进行监护和陪护,确保小茜人身安全,并对小茜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但溜冰场让小茜在没有安全防护人员监管及陪护的情况下自行溜冰而摔伤。
小茜摔伤后,溜冰场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未送往医院救治,仅告知家长,严重拖延病情和增加小茜的痛苦。
作为溜冰场方,我们的意见是:
首先,滑冰运动本身就有较高风险,小茜摔倒是基于重心不稳,这是滑冰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现象。小茜在练习的过程中滑倒的行为不可避免,该风险应由小茜自行承担。
其次,小茜系在团体课下课后的自由滑行期间摔倒受伤的。在小茜摔倒之后,巡冰员马上发现,并用小椅子将小茜推出冰面,防止其受到进一步伤害,溜冰场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
再者,当时是因为小茜的家人称要等小茜的父亲到场再去医院,所以没有拨打120,而是由小茜父亲到了之后自行带小茜去了医院。溜冰场并没有拖延小茜病情。
争议焦点

溜冰场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本案小茜及家人要求溜冰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经审查,小茜妈妈为小茜报名滑冰团体班教练课时,已收到《学员须知》及《意外免责条款》,上面载明“滑冰运动具有一定的运动风险。在儿童进场滑冰前,家长应了解滑冰风险”等内容。除此之外,溜冰场的四周墙壁也张贴着《宾客须知》《意外免责条款》。小茜家人应当知晓参与滑冰运动所存在的运动风险
而且小茜受伤的情况发生在滑冰课后,即自由滑行的时间段,溜冰场已为小茜提供了头盔、护具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在冰场内配备了巡冰员,在发现小茜受伤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溜冰场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
虽然小茜家人提出溜冰场未能第一时间拨打120,延缓了救治时间,但小茜当时有成年亲属在场外陪同,清楚的知晓小茜受伤的情况,其亦未能第一时间拨打120,所以溜冰场不存在延缓救助的情况。
故本案中小茜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溜冰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要求溜冰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意见,应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茜的全部诉讼请求。小茜方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体育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小茜摔伤造成骨折,治疗花费大量金钱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而加重无过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不适当地加大其经营成本和风险。

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在为未成年人报名体育项目时,一定要选择合规的专业场馆,充分评估体育活动风险、是否符合自己孩子的年龄及身心特点,积极做好安全保障防护、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要做好防护措施,配备专业的教练、加强安全指导,创造安全的活动环境,让孩子们享受快乐活动的同时,也能时刻保护好孩子的健康与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综合庭 王聪颖、王忆茹

编辑:曾维维

总第<1250>期、[2021]第<2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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