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合同资产含税,合同负债不含税,合同结算呢?
1、合同资产包含增值税,这个没有争议,合同资产是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这个对价毫无疑问是含税口径。
2、合同负债是否包含增值税,一直有争议,前段时间还有调研报告呼吁要与合同资产对等,即变成含税口径,可在2020年9月28日《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工作线上培训》上,会计司领导再次强调,“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的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当确认为合同负债,也就是说,合同负债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3、“合同结算”是时段履行履约义务收入确认特有的一个会计科目,其借方表示“根据履约进度已经确认的收入”,贷方表示“根据计量或者合同约定,客户已经认可的企业完成的工程量”,期末余额在借方,在“合同资产”报表项目中列示,期末余额在贷方在“合同负债”报表项目中列示。
4、合同结算是否含税呢?从收入准则指南的案例(例68)来看,“合同结算”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都不包含增值税。但如此核算,当某合同的“合同结算“科目为借方余额,期末如果直接将其余额列示在“合同资产”报表项目,似乎又与“合同资产为含税口径”不符了。
5、举例说明,某工程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含税造价为3270万元,税率为9%,预计总成本为2700万元,2020年3月开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发生成本540万元,业主验工计价436万元。假定该工程项目为时段履行履约义务,建筑企业按照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2020年度完工进度为:540÷2700=20%,确认收入3000×20%=600万元,确认成本2700×20%=540万元,确认应收账款436万元,“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余额600万元,“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贷方余额436÷1.09=400万元,“合同结算”科目借方余额为200万元,期末在“合同资产”报表项目中列示200万元。
那这个合同资产项下的200万元又是不含税口径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