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每日一税】《总局明确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预缴增值税》
【20201124 每日一税】
总局明确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预缴增值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1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实务中,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也不需预缴增值税呢?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但在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往往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呢?
每日一税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需在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案例:A公司从事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跨县在M市提供建筑服务,季销售额29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A公司应在M市,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预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但财税〔2019〕13号出台以后,每日一税认为参照财税〔2019〕13号文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需在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
2020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发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一文,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说明总局官方认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同样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跨县在M市提供建筑服务,季销售额29万元,不需在M市预缴增值税。
思考:A公司从事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0月预收建筑工程预收款100万元,如何预缴增值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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