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征2%怎么做账?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其实早前,北京市税务局就曾回应过,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阅读《疫情期间增值税3%减按1%征收,减免的2%部分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再次就这个问题作出回复,但是说法有点不一样,强调: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怎么理解呢?我们需要从2%减征的账务处理说起。
猪哥直接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举例说明。
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商品实现收入100万(含税),均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
1、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0÷(1+1%)×1%=0.99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这个时候,确认了营业收入99.01万元,而且在申报表中的收入也是99.01万元,完美匹配;就是减征的2%的增值税在会计账务上没有体现出来,但是在申报表上“减征额”中有体现。
2、
也有人认为需要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分两步:
(1) 首先,确认营业收入:减征的部分因为没有现金流入,只能冲减营业收入,实际确认营业收入97.03万元(99.01-1.98)
注:应交增值税=100÷(1+1%)×3%=2.97万元
(2) 其次,确认减征的增值税: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仍然是0.99万元,减征的2%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我们可以看出来,最后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仍然是0.99万元,但是收入却被拆成“营业收入”97.03万元(99.01-1.98),“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98万元,合计也还是99.01万元。
其实就是硬把第一种做法中的“营业收入”刨出一部分作为“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3、
北京税务局的答复,“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说的就是1.98万元这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这里的应交增值税=100÷(1+3%)×3%=2.91万元,营业收入=100÷(1+3%)=97.09万元
,这样做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