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与单位之难堪

钱寿初

《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编辑部

  这种题目的文章本不该写的,否则辱没了自己。做了编辑一辈子,数字表达何难之有?然则,非也。

  几年前与同事们闲聊医学期刊中阿拉伯数字的滥用。比如好端端的“三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成了“3分之1”、“100分之1”、“1000分之1”。更离奇的是“十二指肠”写成“12指肠”,“出院一天死亡”写成“出院1d死亡”。怪怪的,尊便写成“出院1天死亡”,也体面一点呀!不好,说不定“体面一点”落在好事的编辑手里,也会改成“体面1点”不成?

  这些都是平时同行好友谈天说地的材料,一乐,就过去了,无非自嘲为什么吾等编辑那么无能,连争得一点保护祖国语言纯洁的权力也被剥夺了。因为紧箍咒在,所谓的“国家标准”。为什么会这样?编辑也是被迫无奈。你不按标准行事,质量检查一旦查出来,就要扣银两,倒霉的不仅是一个人,同一个科室的人也跟着遭殃。这都是“国家标准”惹的祸!

  事情过去许多年了,因为不是中文编辑,“眼不见为净”;偶然看见中文中刺眼的东西,骨鲠在喉,与人说说便完了。但是轮到自己文章中本来规矩的文字,也被“阿拉伯数字化”了,这种感觉岂仅心里发毛而已。因为碍着是编辑自己的学术刊物,不好太过表白,仔细想想,确有难处,算了。比如,我的文字“翻一番”成了“翻1番”,明明“实现了从投稿到发表平均180天,从录用到发表平均60天的出版周期”结果变为“180d”,“60d”;我不认同“d”这家伙!何必拉郎配?如果科技论文中统统用英文量词的缩写“h”、“d”、“w”、“m”、“y”,等,这种“中西合璧”的文字还不如过去的电报。英文中的用法我就不说了。不过想想,我这种文章有兴趣看的人不多,也就无所谓了。

  偶读旧杂志《开卷》2001年第8期于光远先生文《勿置我于非科学之境地》和2002年第2期朱正先生文《阿拉伯数字之灾》,深有同感,而且灵犀相通;竟然在那个“国标”出台的同时,惊呼乱了数字方寸,而吾等却始终停留在做私下怨声载道的“怨妇”。虽然两篇文章发表快七年了,但这一情况并未改观。朱先生说,“涉及数字和量的地方,有时是不妨用阿拉伯数字的”,比如年、月、日、时、书籍页码。但他举了自己文中“七八月间”、“两三年光景”被改成“7,8月间”、“2,3年光景”,感到“叫人难受”,不知道读了“翻1番”他是否会受得了?记得与同事谈到阿拉伯数字滥用时,我虚拟了一语:江主席访问英国2d,法国3d,德国2d;在欧洲访问总共7d。如果报纸记者这样写,读者当视记者、编辑先生头脑出了问题,医院要收治了。

  朱先生说自己文章中“二十余年如一梦”,印出来后变成了“20余年如一梦”。我以为这位编辑改得还不彻底,改成“20余年如1梦”才算到家。原本“二十余年如一梦”是朱先生引用陈与义《临江仙》词:“忆昔午桥桥上饮,座中多是豪英……”词句不是随意能改的,何况又不是一个精确的数字。这同于先生文中说的“500多”,“1000不到”这种表述不该有一样。

  英文里阿拉伯数字与“大约”、“不到”、“超过”、“不足”混用习见,比如in approximately 10 minutes、about 10 miles away、more than two hours later、less than 1000等等。这反而说明中文的优点。“八九不离十”这是中文解说近似处,如用阿拉伯数字,只能是“8、9不离10”,这可乱套了。英文不过用些副词about、approximately、nearly之类。在医学刊物或其他科学刊物中数字只能明白无误,这是研究人员和编辑的普遍认识,否则谈不上科学,是“模糊科学”。文章说“病人是一个老者”,这是文学语言,医学里则要说明老的程度,交待具体年龄,70岁,80岁,还是100岁。于先生说,阿拉伯数字滥用的结果是将“科学”的描述改成了“不科学”、“非科学”的描述。实际上,在文学、新闻中,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不文学”,“不新闻”,己见怪不怪了。

  朱先生很幽默,他说:幸好我还只看到这一例。要是“推广”开来,我们就可以看到“2个黄鹂鸣翠柳,1行白鹭上青天。窗寒西岭1000秋雪,门泊东吴10000里船”这样的杜诗了。幸好毛泽东著作可能得到特许,所以还不至于出现“坐地日行80000里,巡天遥看1000河”这样的毛诗。

  为什么医学刊物死抓住这个“国标”,视阿拉伯数字化及不规范、不科学的量词缩写为金科玉律不放呢?这是在相关部门领导下,一些未曾做过或未曾做过几天编辑的人“在位后”创造的杰作,作此硬性规定,作为自己的“业绩”。如果“国标”制定者的名字印在文件上,那才叫功德圆满!不过历史证明,一如于先生所说,“这是不讲科学也不讲民主的一个典型。”

  套用西文中的用法,不能硬性为之,否则弄巧成拙。读过《左传》的人知道“风马牛不相及”的典故,清嘉庆的佟国舅,则说出“疯马牛”的混话来,(“左丘名之文果然神妙,世间有疯马牛共驰之,焉能相及也”。昭梿《啸亭杂录》)让人偷乐,当面不敢说。八年了,“国标”这种错误规定还没有改过来,编辑上下还是一副惧怕国舅爷的心态,甚至麻木了。

  “2008y,8m8d要在北京举办奥运会。这是1300000000中国人民的1000y期盼。”阿拉伯数字化再加洋文量词缩写,这句子好吗?

原文参见:杂志工作通讯. 2008;3(8):21-22.


勿置我于非科学之境地

于光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

  读《开卷》第五期罗新璋、王理行二文,触及我近年来特别关心的一个出版物上硬要把汉字方块字改为阿拉伯数码的问题。这件事我认为是既不讲科学也不讲民主的一个典型。为此我写过许多文章,不再重复。在这里我只讲为了避免对我的误会,以为我可以接受强加于我、置我于非科学境地的事,我近年来曾作过努力,曾采取的措施和对我所采取的措施的改进办法。

  先讲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本来用汉字或数码尽可以各行其事,无需以权力来干涉、由权力机构作出规定。用什么来表示数量本属于自由的范围。在这里也有一个平等的问题(因为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某些文献可以不按照规定办事,请查历次,包括十五大文件)。这一点且按下不表。我单讲一件事:一个数字的表述既反映大小,也反映准确性。10000和1万说的量的大小是一样的,可是准确性、精确性大不相同。账本上的10000.00元来表明很准确的一个量,一角一分都不差。而“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中的一万就是一个概数。在10000这种表述中,十位数的0必须是准确的。因为在十位数已经是不确切的情况下,个位数的0就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数字了。如在十位数的0不准确的情况下,在个位数的位置上又加上一个0或者1、2……9的其他数码,就是以无意义的数字来欺骗他人。因此“500多”,“1000不到”这样的表述,都是要不得的。有时我写的是“五百多”,“一千不到”被改成“500多”,“1000不到”,我就非常难受。使人认为我这个于某原来也是一个不讲求科学态度的人,看到我本来是“科学”的描述被改成“不科学”“非科学”的描述,我心里实在难受,为此我刻了一方图章,文日:“诚请编辑同志:文中数字或用方块字,或用阿拉伯数码按原稿处理,望勿改动,谢谢。”发稿中在稿纸上打下这方图章。后来发现这样做还有缺点,那就是有时编者校者也有困难。据说不按照规定去作是要受处罚的(此说可否我未证实)。因此我想另外加一个意思,那就是如果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因为按照我的要求,未严格按照规定行事,因而被罚款,所罚费用不超过我应得稿费的,可从我的稿费中扣。超过我应得稿费者,我可以补寄超过我应得稿费的那部分钱。我这就是“用钱来买我的讲科学的面子”。但是我要求出版社或报刊编辑部给我开收据,说明此项钱的用途,我好保存下来,便于统计这项费用究竟花了我多少钱。我想把这个意思写到那个图章里去。现在已经刻好的图章已经太大了,我随身带的印泥盒没有这么大,再加上另外的话更不行了,所以我想另外想办法,比方印成一张小纸块,背后用“两面胶”,发一稿拿一张这样的东西贴在稿纸上。不过我还没有试过。我想试试看。

  然而问题还没有解决,罚我的钱太多,我罚不起。怎么办?我就要同编者商量出一个妥善办法了。想坚持科学性,难啊!


补“阿拉伯数字之灾”

舒芜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出版管理部门有个规定,除了毛著作、江言论之类而外,书刊上的数字,都要用阿拉伯数字;原稿上是汉字“一二三四”的,编辑必须把它改成“1234”;否则就算失职,要受批评,乃至扣工资。于是,朱正先生的一部著作中引用陈与义词句“二十余年如一梦”,印出来时成了“20余年如一梦”,朱正先生感慨道:

  这样把阿拉伯数字引进诗词领域,幸好我还只看到过这一例。要是“推广”开来,我们就可以看到“2个黄鹂鸣翠柳,1行白鹭上青天。窗含西岭1000秋雪,门泊东吴10000里船”这样的杜诗了。幸好毛著作也是得到免用阿拉伯数字的特许的,所以也不至于出现“坐地日行80000里,巡天遥看1000河”这样的毛诗。(《阿拉伯数字之灾》,载《开卷》杂志第2卷第2期)

  想得很有意思。

  我因而想起了一首文字游戏的诗,不记得从哪里看来的,游戏规则是每人做一首七言律诗,诗里面必须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两”、“双”、“半”这十六个数目字,和“尺”、“丈”、“里”三个长度字,还限“溪西鸡齐啼”五字的韵。一首诗五十六个字里面,要硬嵌二十四个字进去,几乎占了一半;其中五个韵脚字的位置,还是固定不能移动的;另外那十九个字,不用说都得各按平仄定位:限制这么多,其难可想。最后公评,这首嵌得工整,完全符合格律,语法不太牵强,字面华丽,似乎有景有情,被评为第一。诗云:

  双峰影落九迴溪,百丈红墙两阙西。

  八尺锦文千里雁,三分春色数声鸡。

  六宫灯火阑珊半,四面楼台拥峙齐。

  二十五弦弦七柱,一弦一柱万行啼。

  现在,我用朱正先生的“推广”法,也来“推广”一下,就成了:

  200%峰影落9迴溪,100丈红墙2阙西。

  8尺锦文1000里雁,3分春色数声鸡。

  6宫灯火阑珊50%,4面楼台拥峙齐。

  25弦弦7柱,1弦1柱10000行啼。

  这可以作为朱正先生文章的补充。但不知这样改了以后,此诗还能被评为第一否?


数字混用现象不容忽视

江龙宝

《新闻战线》 编辑部

  在新闻报道中,数字的运用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年代、日期的表述。因此,我们在日常的采编工作中,应准确、规范地使用和书写数字。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人们遇见的常用数字通常有下列几种:

  1、阿拉伯数字:0、1、2、3、4、5、6、7、8、9……

  2、中文数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3、中文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4、罗马字母: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Ⅹ

  ……

  此外,也有用拉丁字母来代表数字序列的。无论是用哪一种数字序列表述,都有其规定的使用方法。为使数字用法趋于规范统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中央七部委曾颁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对各级报刊与出版物在涉及数字(表示时间、长度、质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体例作了比较科学、合理的规定,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为我们采编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指导与依据。

  然而,在我们的采编工作中,忽视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标准化、规范化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常见的就是一段文字、一篇文章中年代与日期的表述混乱,如“二○○二年”写成“二00二年”,甚至于书写成“二OO二年”。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漫不经心,信手写来;二是对涉及数字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体例要求模糊不清。这样的表述,首先看上去就不伦不类,不美观、不协调。其实,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涵义是绝然不同的,“○”表示数的空位,多用于数字中,而“0”是在整数系统中一个重要的数,它在任何计量单位中表示“没有”数量,“O”则是拉丁文字中的一个字母。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的精髓是:一要得体,如:“一个人、三民主义、七天七夜、十佳青年、十全十美”之类,用汉字数字表述。二要局部统一,一篇文章中的数字用法前后要统一,如写作“二○○二年”,还是写作“2002年”,这两种写法都成立,但不能前面写作“二○○二年”,后面写作“2002年”,在这种情况下,应选用其中的一例,并且要做到整张报纸,至少在同一篇文章中,数字运用前后要统一。同一篇文章里的年代、日期,数字使用两种文字写法,前后不一致,既不能保持整篇文章的连贯性,也易引发歧义和误解。

  或许有人认为,这些都是微不足道、无关紧要的小事,无碍大局,殊不知,新闻媒体作为传播信息、知识的载体,还具有教育、示范的作用,我们绝不能马马虎虎待之,否则就有可能“误人子弟”。文字工作不要怕麻烦,千万不能太随意。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强化报纸版面、杂志专栏、书籍选题的精品意识,已成为新闻出版界的共识。提高纸质媒体上数字表达的科学性、规范性,是强化精品意识、增强纸质媒体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我们绝不能等闲视之。


阿拉伯数字的滥用及其他

徐向东

人民教育出版社

  编者按:阿拉伯数字的滥用的确应引起出版界的重视了。本文所谈的正是这方面的问题,为加以佐证,文后特别援引了于光远先生的一篇文章,希望引起业界关注。

  《中国出版》杂志2000年第9期刊登了吴葆勤的文章《出版物数字用法考辨》,对某些出版物上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的误用,予以辨析,提出意见。吴先生的文章面世一年有余,出版物数字用法混乱问题解决得如何?回答是:不如人意,或者说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单是乱用,很多时候,简直到了滥用的地步。

  笔者年内稍加留意,于报、刊、书、电视乃至展览中,积攒了少许资料,主要是阿拉伯数字滥用方面的,拿出来一盘点,觉得比吴先生文中提供的例子,似乎还多几分典型。不敢自专,姑隐其出处,罗列如下且略加评点,算是发表一点儿浅见。顺便,说些与数字无关却和语言文字有关的话,当作其他。

  一、“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此熟语喻富贵荣辱无常,风水轮流转,说成“十年河东,十年河西”也不是不可以。不料到了某报头宋标题,赫然是“30年河东,30年河西”,以30年为限,在那里演算起了数学题。

  二、“五十而知天命”,是孔子说的。某书写成“50而知天命”,且只出现了这几个字。不知孔子前面说的“三十而立,四十不惑”是否出现时要写成“30而立,40不惑”?看来,要真在书中出现,还真是那么写了。

  三、有文介绍唐代著名诗人李白,说他“5岁诵六甲,10岁观百家”。查了一下,此为李白诗作《上安州裴长史书》中的句子,诗很长,有自述生平的意思。幸好文章作者没将“六甲、百家”改成“6甲、100家”,否则,这诗还看得下去吗?同文介绍另一位唐代著名诗人杜甫,当然也就让老先生“7岁思即壮,开口诵凤凰”了。此诗句出自杜甫诗作《壮游》。只是作者动笔将“七岁”改成“7岁”时,不知他是怎么想的。或许是作者没写成阿拉伯数字,编辑给改了,也未可知。

  四、有文说“经过数10个方案的比较”,“数十个”中的“十个”竟然也用阿拉伯数字10,怎么看怎么觉得有些出格。至于什么“20余年”、“40左右”、“60上下”之类,吴先生文中早有细说,于此不赘。

  五、看展览,介绍老模范史来贺同志,说他“40年如一日”战斗在基层,生生把一个“××年如一日”熟语,作成了如此样子。介绍铁人王进喜的名言:“宁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也非要把“二十年”改成“20年”,作者不知道是怎么了。

  六、一推荐出版物数字用法,一些本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如今成了问题。世纪年代的写法,本来没问题。“二十世纪30年代”可以,看着不顺眼,不如写成“20世纪30年代”。“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写读都很顺畅。有人看着不顺眼,非给写成“20世纪30、40年代”或者“20世纪30~40年代”,多难看!这恐怕不能称“得体”,只能说是形而上学吧!“三名篮球队员分别为3号、5号、12号”,此就非常得体且切合实际。写成“3名篮球队员分别为3号、5号、12号”,反而看着别扭。

  七、某电视台介绍中国文化,在字幕上打出一连串诸如“4大发明”、“4大文明古国”、“1条丝绸之路”乃至什么“5颜6色”之类,让人看后,觉得中国文化突然变得很是贫瘠,毫无美感可言,这不是弄巧成拙吗!

  八、国家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国货”斤、两、里、丈等等,弃之不用了。于是,各种文字里就多了诸如“一丈等于三米”这样的注,恐怕犯错误,让人家抓小辫子。而现实生活中,倘您到饭馆就餐,报出:请上500克饺子、750克啤酒、600克酱牛肉”,八成会引发笑谈,可这毕竟只是笑谈。实际上,在国内,似乎还没听说谁这么干过。殊不知,在一本书稿里,看到了“14年前的8月6日夜晚,一个只有3000克重、50cm身长的你……”的句子。而且,这竟是一位母亲写给自己孩子的信!说出来真令人难以相信,直到写出来,笔者都有些不信,可这确是真的。没办法,笔者在加工稿子时,只好将它改了。

  ……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可见阿拉伯数字滥用到了什么程度。

  不错,阿拉伯数字简捷明快,有它的妙用,但不能处处都用。凡事有个度,过犹不及,亦是至理。比如“19世纪30、40年代”、“19世纪30~40年代”和“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十九世纪三十至四十年代”,孰优孰劣,是非常明显的。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是国家推荐标准。既是推荐,就明显有使用、反馈、修订直至成为国家标准的余地。规定颁行数年了,眼瞅着出现了阿拉伯数字滥用的情况,是不是应该集思广益,干净利落地修订一次,以适应新世纪的要求?

  下面,说些和语言文字有关的话,权充其他。

  一、关于“惟”和“唯”。我国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尽是高才大德,可算得上语言文字方面权威,说话算数了吧?不然!几位《现代汉语词典》的编者,却能当了国家语委的家。不信,将“唯一”的“唯”统之成“惟”的,就不是国家语委而是《现代汉语词典》的编者。于是,二十多年前那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辩论,如今要回顾一番,也要写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了,虽然这样做,本身就不实事求是。而且,看着十分不顺眼,因此,也就未曾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其实,改“唯一”为“惟一”,根据并非充足。各位若愿得其详,不妨读读刘金先生发表于《咬文嚼字》2000年第8期上的“‘唯’和‘惟’”一文,说得明白不过。2001年9月28日,南京出版的报纸《周末》也有刘金先生文章的转载,看来也是有点儿对“唯一”改“惟一”不满意。

  二、说说“他”字。此字为第三人称代词,现代汉语书面语一般只用于男性。但在性别不明或没有必要区分性别时也用“他”。比如:“球场上你也喊,他也叫,不乱了套吗?”这里的“他”既可称男性,也可说女性,毫无疑问。就这么简单明白的事,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却行不通了。现在文章里,到处可见“他(她)、她(他)、她或他”之类的写法,好像不如此就不全面,就亏了哪一方。这不是画蛇添足吗!抑或是把读者都当成了傻子?倘这么下去,某天见到“他(她)(它)”,大家也不要惊讶,保准这个“它”是小猫小狗、花草植物一类,也不能亏待吗。

  三、人们说“象”和“像”这两个字,改得很不好,用得很乱。数学里的“图象、象限”且不论。“真相大白”的“相”,如此;那么,“制造假象”怎么又成了这个“象”呢?而且,“假象”并不等于“假象”啊!写成“制造假相”,是不是更好一些。又如“桔子”的“桔”,词典上说它是“橘”的俗写。这个俗写非常棒,既比“橘”字简单了六画,又不会引起任何歧义,长沙市有个“桔子洲区”,据说就没用“橘”字,也畅通运作了这么多年。显然得到当地人民的认可。既然如此,把“桔”字也当成“正字”用,行不行?“橘”、“桔”,通用,行不行?退一步,“橘子”排成“桔子”,不算错,行不行?再如,有人写文章,上来就是“前苏联和俄罗斯”,整个一个归属混乱。“苏联”是十五个加盟共和国的联盟,俄罗斯联邦仅为其一。苏联于1991年解体,十五个加盟共和国全部独立。“前苏联和俄罗斯”,这是哪儿跟哪儿啊?再说,“前苏联”,那“后什么”呢?根本就“无后”啊。既“无后”,又何存“前”呢?因此,这个“前”字,还是不要好。

  四、说说“儿化”。现今的文章里,“儿化”的越来越少,究其原因,据说是南方同志读不出这个“er”音,所以越来越多的作者弃之不用了。前些日子读语言文字学界堪称权威的已故专家吕叔湘先生的自选集,发现老先生的文章,该儿化的全都儿化了。仔细想想,“一点意见”就是一点意见,想多说,就得说:“我提几点意见”。而“一点儿意见”则不然,说一点意见,可以,说三点五点意见,也可以,不会出现歧义。至于其区别词义或词性的作用以及表示微小或喜爱等等,更是不在话下。“给您信”和“给您信儿”有很大区别;“火星”和“火星儿”大大不同。因此,写文章还是应该向吕叔湘先生学习,儿化当用最好用。

  五、此处说些有关标点的话。古代文不加点,阅读起来不大方便,于是人们发明句读,予以标记。后来逐步发展成一套标点符号16种,大大方便了阅读与写作。由于各人对文字停顿、语气等等的不同理解,故而对一段文字的标点,往往各不相同。人民出版社林穗芳先生仅就元人马致远的一支散曲《天净沙·秋思》,就搜集到不同标点的版本达八种之多(林穗芳著《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而且还不敢保证没有遗珠。因此,对某段文字的标点,必须如此而不能如彼的说法和做法,实在不敢苟同。比如,在双引号与双引号、书名号与书名号之间是否加顿号问题上,时下有两种意见,一加,一不加。笔者赞成——加。理由特简单,标点符号的产生与发展,就是为了方便阅读和写作的。双引号与双引号之间、书名号与书名号之间,加上顿号,视觉效果好,看着舒服,俗称“养眼”;不加顿号,三个五个双引号或书名号并列,还能凑合着看,一旦十个八个乃至更多的双引号或书名号并列,则撇撇叉叉,密密麻麻,十分“害眼”。主张在双引号与双引号、书名号与书名号间不加顿号的先生,恐怕只照顾到了“既然已有标号了,何必屋上架屋?”而忘记了标点符号产生与发展的初衷。前不久,国家语委在光明日报公布了一批异形词整理的成果,征求社会意见。所列几十个词都有引号,而引号之间,都用了顿号,看着挺好。

  六、最后,说几句有关版式的话。文字排版,有规矩,即横行文稿,字由左向右,行由上至下;直行文稿,字由上向下,行由右至左。遇到必须在左栏左侧出现的内容,如标题之类,可变通为字由上向下,行由左至右,如昆明大观楼孙髯翁的长联下联那样。但时下一些媒体就不讲规矩,排起直行文稿来,往往按横行文稿行事,把本应放在右边的文字排在左边,而让本应放在左边的文字右边站,读起来即成诸如“红楼梦研究所中国文化学院”之类,以小包大。更有人将直行的对联,也按左右排上下联,自以为是。如果没有记错,去年某电视台春节联欢会直播,荧屏上打出的对联,就是上联左下联右推出的。谬误流传呀!

  拉拉杂杂,有感而发,写了以上几条,纯属一孔之见,一家之言。目的仅在批评阿拉伯数字的滥用和语言文字的胡用。若有不当之处,希望方家批评指正。

原文参见:中国出版. 2002;25(2):48-50.


出版物数字用法考辨

吴葆勤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6年6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推荐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向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但由于对《规定》理解的不确定性和《规定》自身的一些不确定性,目前出版界在数字使用上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笔者就调查所得,将一些典型案例梳理成文,供广大出版工作者参考。

  一)错误地使用阿拉伯数字

  1、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误用阿拉伯数字

  例1:只见他头枕莎士比亚14行诗,手握莎剧剧照,含笑而眠,状极安详。(《扬子晚报》1999年3月6日第十二版(A)《弗洛伊德学外语的趣闻》)

  错误分析:《规定》4.1.2条指出,“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14行诗”应作“十四行诗”,是欧洲的一种抒情诗体,属于专有名词。上例的错误原因在于对专有名词和典故缺乏了解。

  2、约数或倍数误用阿位伯数字

  例2: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来自各族各界的200多名委员济济一堂,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光明日报》1999年3月4日第一版)

  错误分析:《规定》9.3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可知,例2中使用阿拉伯数字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的“范围”中明确指出:本标准不适用于文学书刊和重排古籍。因此,目前绝大多数文学性期刊、报纸中能用汉字数字的地方改用阿拉伯数字是没有理据可循的。

  二)同类数据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混用

  例3:可是,那只钢笔要一元钱。5角钱在我的手心里捏出了汗。(《金陵晚报》1999年2月16日第六版副刊《压岁钱》)

  错误分析:《规定》7.2条,“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统一。”例3中小于十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并且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这是当前出版物的普遍问题。

  三)使用汉字数字得体的地方改用阿拉伯数字

  例4:可在早10年,译界很少有人从这方面开展对翻译的总体研究,而把过多的精力投向脱离文化与语言大背景的技巧性探讨。(《翻译与文化》,《译林》1999年第2期,203页)

  《规定》的产生使出版物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任何一项法规制度从出台到完善都有一个过程。因此,国家技术监督局把《规定》作为国家推荐标准,态度是谨慎的。

  对于《规定》本身,笔者提出三点看法,供广大出版工作者参考。

  首先,《规定》中对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现出明确的倾向性,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例如《规定》在非物理量的定义中,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使用的是一般量词。如30元、45天、67根。”又如《规定》的4.2条,“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有的情形,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目前体例尚不统一。对这种情形,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规定》7.1条,“(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可以说,《规定》或有意或无意地强化了人们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意识。我们认为,在不影响表达的前提下,汉字作为方块字,在整体布局上要求整齐统一。这既是版面美观的要求,又是千百年来民族心理的认同。如果我们不分文体,不分对象,盲目使用阿拉伯数字,这明显是不合适的。事实已经证明,汉字作为民族文化的宝贵遗产,有其存在下去的必然理由,那么汉字数字作为汉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有继续存在下去的道理。毕竟,使用几个汉字数字并不影响我们与国际接轨。

  其次,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在书面表达中,不能完全对等。例如,在汉语数词中,自古以来存在着一个“两”和“二”的区别(王力《汉语史稿》修订本,246页,中华书局1980年)。这个区别,《现代汉语词典》的辨析简明扼要:“在一般量词前,用‘两’不用‘二’。在传统的度量衡单位前,‘两’和‘二’一般都可用,用‘二’为多。新的度量衡单位前一般用“两”。因此,当我们在用数目字符号“2”时,只能代替“二”,而不能代替“两”。“‘二’只能放在度量词之前,可以说‘二斤、二两、二尺’,不能说‘二个、二只、二条’。‘两’可以放在所有的量词之前。”(朱德熙《语法讲义》,47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两”具有数码“2”的含义,但是“2”却不可以反过来说既代表“两”又代表“二”。在日常口语中,我们说“两年以前”而不说“二年以前或2年以前”。因此,如果在十以下的数词中一律使用符号性质的阿拉伯数字,便很难妥善处理“两”和“二或2”的关系。

  最后,《规定》本身的一些不确定性,也值得我们考虑。例如《规定》4.2条,“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目前体例尚不统一。对这种情形,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或者是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但全篇体例应相对统一。”何谓“得体”?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标准。再者,所谓“精确”,也完全取决于说话人的意识,或者说取决于语境,其中的界线就是不精确的。《规定》7.2条,“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的一致。”所谓“统计意义”,是一个值得深人探究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统计的解释有二,一是指对某一现象有关的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二是指总括地计算。如果我们的理解没有太大偏差的话,那么《规定》中所说的“统计意义”应指《现代汉语词典》的第一个义项,即统计的严式解释。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对这一概念是难以准确把握的。类似不确定的表述,很容易把汉字数字排挤出书面表达系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果我们参考其他语言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或许能多多少少给我们一些启发。

  在德国出版界,一般是这样规定的:数字的书写方式,12以下的数字可以用文字书写,大于12时最好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德语与英语一样,1至12几个数字都有自己单独的文字表达,超过12以后则用复合词表达。(《现代图书导论)111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北京)

  美国麦克米兰公司1996年出版的《韦氏新世界大学(学院)词典》(Webster's New World College Dictionary)附录了编辑风格(Editorial Style),其中对出版物的数字用法作了明确的说明,笔者略作归纳整理,译成如下三条:

  1、出版物上的数字可以用文字(word)表示,也可以用阿拉伯数目字(figure)表示。

  2、基本原则:(1)数字1~9用文字表示,数字从10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数字1~9用文字表示,从100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3)序数通常用文字表示。

  3、补充原则:(1)在语境中单独出现的数字通常用文字表示。如果数字出现在句子开头,必须用文字表示。如果数值巨大,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时,则改变句子结构,让阿拉伯数字出现在句中。约数或10的倍数通常用文字表示。提到世纪或者年代时用文字表示。(2)日期、精确的时间、街道号码、度量衡值、章节数、页码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百分比、精确的有单位的货币数目用阿拉伯数字表示。(3)当数值巨大时,可以用文字加上阿拉伯数字复合表示。在系列的相关的数据中,可以视具体情况,一部分用文字表示,一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混乱,决非一朝一夕所致。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具体分析起来,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出版者、文字编辑对《规定》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和执行。

  2、《规定》本身的一些不确定性,使文字编辑难以把握。编辑受到编校质量的约束,有一种“用阿拉伯数字保险不错”的想法,而用汉字数字则有可能会出错。因此,在把握不准的时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而避免差错风险。

  3、由于大众传媒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效仿,一时形成风气。

  对于解决当前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混乱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拙见。一是明确使用范围,或者说区别体裁,不能盲目使用阿拉伯数字。二是确立这样一个思想,即汉字数字是作为文字使用的,而阿拉伯数字是作为符号作用的,和汉字数字不处于同一个层面。因此,在具体使用时,应以汉字数字为主,阿拉伯数字为辅,正确吸收,合理利用。三是在图书质量检查方面,对数字使用,应逐步引导。在不存在大是大非的前提下,宁可失之于宽,不可苛之于严,否则,会引起人为的混乱局面。


再谈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

厉兵

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家语委等中央七部门《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和嗣后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的颁布,对全国出版物用字的规范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目前国内各出版物的数字使用,比起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有非常明显的改观。国家新闻出版署自1992年以来分别对中央级大报、中央部委产业报、省报、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报纸、中等城市的报纸和全国晚报的编校质量(包括字词、语法、标点、数字、计量单位和格式等)进行过几轮评审,评审的结果显示:各报在数字用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多,明显不得体的地方极少。这说明,数字用法的规定已经被广大文字工作者很好地理解、接受、执行了。当然,凡事总会有不同的意见,对《规定》的看法也是如此,有的意见还相当尖锐。

  一、有的同志说,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不是什么大事,上上下下把它当回事去做,实在是“无事找事”;还有的同志认为《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是对汉字数字进行全面封杀,汉文出版物就应当使用汉文数字。

  在这里需要作些解释:最初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这个问题提到议程上来的,不是哪个行政部门,而是广大读者。他们对一个时期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极度混乱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呼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规范数字用法,实际上是对两种数字体系的使用范围作一个比较科学、比较明确的分工。那么,不外有两种选择:要么向阿拉伯数字靠拢,要么向汉字靠拢。向汉字靠拢,即尽量使用汉文数字,未尝不是一种方案,比如规定“数字,除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但是,如果这样规定,肯定会受到更广泛、更激烈的批评,因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广泛涉及数字,而更多的文字工作者喜欢使用笔画简单、结构科学、形象清晰、组数简短的阿拉伯数字(不应包括文学作品)。这是一种实际倾向,其势不可阻挡。与其各行其是,不如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因势利导,对两种数字体系在使用上作适当的分工。只要通观一下《规定》,就会发现《规定》中没有任何人为杜撰的东西。其实,在草拟《规定》之前,中共中央编译局制订的新版《列宁全集》的编辑体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编辑体例以及人民日报的内部规定,就已经涵盖后来《规定》的基本模式了。坦率些说,《规定》实际上主要是吸收了这些成果。当然,每一种民族文字都有自己的数字系统,有它的形、音、义。今天的阿拉伯数字严格地说来只是一组特种书写符号,不可能执行汉文数字的全部功能。没有人想全部用阿拉伯数字取代汉文数字,更不能理解为对汉字数字进行全面封杀。

  二、不少同志认为“500多种”这样的写法不科学,因为“500”在数学上涉及有效数字问题。

  这里不妨稍加说明。“五百多种”可否写作“500多种”,在拟订《规定》时,专家们就已经注意到了,并进行了反复而充分的讨论。最后的规定是:“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只是“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像下面的情况,采用“500多”的写法:“该省从机动财力中拿出1900万元,调拨钢材3000多吨、柴油1400吨,机械设备500多台(套),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应当指出,数学讲究精确,而语言有它的模糊性。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人认为“500多”就是他理解的“五百多”。

  三、应当承认,对两套数字体系作分工,有时难免“剪不断,理还乱”。正因为如此,《规定》允许灵活变通。

  《规定》的精髓是:一要得体,二要局部统一,并非主张见了数字统统改作阿拉伯数字。“局部统一”,就是要照顾“左邻右舍”:同一种情况(如写作“一○一中学”还是写作“101中学”),一段文字的前后要统一,一篇文章的上下文要统一,一本书的各章节要统一。比较孤立的普通数量结构(数词+普通量词),如果是小的整数,用汉字数字好,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读了十遍、五个百分点。更不要说“两次谈判、三项议题、四条意见、五个环节、六点要求、七项原则、八项主张、三天三夜、十佳青年、四省九市、四菜一汤”之类,用汉字数字才算得体。

  四、国内出版物在数字用法的规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成绩是很大的。当然,有的出版物,由于编辑和校对人员经验不足,对《规定》的把握有偏差,出现了一些矫枉过正的现象。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数字用法看似简单,实则复杂,《规定》还有待完善。

  据悉,有关部门一直跟踪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准备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一次修订。语言文字的规范是全社会的事,应当倾听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建设性意见。一事当前,轻率地肯定或轻率地否定,都不合适。一篇批评《规定》的文章说,有的出版物把“不管三七二十一”,“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当中的数目字写作阿拉伯数字。所说的情况,真实性值得怀疑,可能系作者杜撰。即使是真的,那也是明显违反《规定》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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