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如何理解?

十点法务

一、保证金的具体作用或形式多样化,其法律性质应当根据保证金合同或保证金条款的约定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保证金说法的规定。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保证金可能是定金。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保证金根据其功能或效用来讲一般分三种:

1
缔约保证金

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的主体多,资金量大,利息和手续费等计算复杂,且缔结合约的期限一般比较长。融资租赁合同的配套法律文书比较多,一般的融资租赁交易可能会涉及以下合同:融资租赁意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或直租)、买卖合同、保证合同、保证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鉴于其法律行为及签订行为的复杂性,又或者签约主体选择的复杂性,各方往往会在最早签订的合同里约定继续履行其他文书的签约义务,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担保能够继续其他文书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再约定双倍返还义务。则缔约保证金应当认定为定金。

2
履约保证金

融资租赁交易中,交纳保证金的一方一般均为承租人,这是承租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所致,也是因为与出租人相比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长期持续的租金给付义务,而出租人支付租赁本金或购买租赁物价款的义务往往是一次性或短期内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为了给出租人争取主张权利的缓冲期,往往双方在缔结合约时就确定,由承租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当然,在承租人有其他违约行为需要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也可以从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并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补足。如此设置的保证金很明显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故可称之为履约保证金。

3
回购保证金

在直租业务中,常常会有要求出卖人或厂商回购的条款,而回购的保证金就是为了确保回购人与承租人共同履行回购义务而交纳的保证金,在其不履行回购义务时作为违约金或者抵作回购款。

但是,实践中不止这几种保证金,当然也有保证金含有以上全部内容的约定,所以最终确定保证金的用途还是要根据合同条款的描述,以内容去判断保证金设计的根源或原理,综合各种因素去考量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性质。

二、不同保证金在发生纠纷时的处置方案

1
缔约保证金的处置

缔约保证金往往兼具定金的性质,给付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保证金往往不予返还;接受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且出租人往往会利用缔约优势,排除双倍返还义务,且描述有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不能以定金规则等同适用保证金,而应以约定优先。

2
履约保证金的抵扣

(1)未约定抵扣顺序的优先抵扣先到期的债权,同时到期的优先抵扣无担保债权,同等债权同时到期的按比例抵扣,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顺序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有主债务和利息或费用之分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定顺序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3)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优先抵扣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据此,有法院认为,在承租人违约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应当以保证金抵扣租金,而不能任由租金产生违约金,且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时,更加不能任由违约金发生。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认为违约金或滞纳金本身并不是损失的扩大,而是对违约者的惩罚。但也有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其实就是罚息的过高,罚息过高有悖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高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之规定,且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的本质就是借贷,故应当先行抵扣租金,不能任由租金发生违约金或滞纳金或罚息,而用保证金抵扣。笔者对此也不认同。

3
回购保证金的处置

回购款本质上是租赁本金的一部分,设置回购保证金的目的一般也是为了保证租赁本金的安全。所以回购保证金一般来说当然是抵扣回购款,不是用于抵扣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之类。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也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因为当事人的约定最能反映本意,以本意为准才能使合同回归交易者的本心,才最可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公平。

以上关于保证金的描述探究不全,剖析也不够深,因实践所得有限,理论学习不足,谨以之抛砖,盼得批评以成长自己。

END

作者简介

白福东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大学学士

高级信用风险管理师

2002年执业

专注房地产开发与并购

建设工程  融资租赁和保理

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顾问

合同等法律知识学习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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