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孩被强奸,亲生父亲予以谅解,称对方家属已道歉并有物质补偿|强奸罪|奸淫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何某、李某、敬某、曾某等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到五年不等。
2020年8月21日,陈某到四川省中江县某宾馆三楼的房间找曾某玩耍,看见在该房间的幼女徐某某(2008年1月16日出生),于是产生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陈某把奸淫徐某某的想法告诉曾某,并以自己的名义在二楼开了一个房间。曾某回到徐某某所在房间,将徐某某强行抱到陈某所开的房间然后离开。徐某某不愿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假装要上厕所,但陈某一直等在厕所门口。后来陈某不顾徐某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情发生的前一天,也就是2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明知徐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将其介绍给朋友杜某,让徐某某与杜某发生关系,杜某在得知徐某某只有十三岁后就放弃了,但要求何某承担当天吃饭玩耍的一半费用。
为了找朋友借钱还给杜某,何某又先后将徐某某介绍给胡某、罗某、李某等人,让徐某某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而李某是明确知道徐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
除了他们之外,2020年7月底8月初,徐某某与被告人敬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敬某知道徐某某的真实年龄,却还是在8月底将徐某某带到自己家中,并与其发生关系。
在立案之后,幼女徐某某的亲生父亲出具了对被告人陈某的谅解书,认为:陈某的家属也向我道歉,也物质补偿了我们、我也考虑了陈某对徐某某的强奸行为没有采取严重暴力,所以我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徐某某的强奸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陈某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陈某、李某、敬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何某积极组织策划,安排李某实施奸淫幼女行为,以及被告人曾某为陈某实施奸淫幼女行为提供帮助,均应以强奸罪共犯论处。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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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时10分,电话闹钟响起,受害人李某某强烈反抗说,要去接儿子放学,蒙某某的犯罪行为才完全停止。”
日前,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披露了发生于今年3月29日的这一幕。
九派新闻注意到,李某某是一名独居离异妇女,蒙某某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90后装修工,两人产生交集全因前者家里洗菜盆下水管坏了。
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3月29日14时许,蒙某某到受害人李某某家中维修洗菜盆下水管,中途休息时,双方闲聊的过程中,蒙某某获知受害人李某某为独居离异妇女,且穿着性感,遂萌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15时40分许,蒙某某先是将受害人打开的防盗门关闭,之后采用按手、脚等方式强行脱掉受害人李某某的衣裤,对受害人李某某实施亲吻、摸下体等行为。
其间,受害人李某某多次抗拒未果,蒙某某欲对李某某实施强奸,因李某某强烈反抗才主动放弃,并继续对李某某实施抠摸行为。
16时10分,受害人李某某电话闹钟响起,李某某强烈反抗说要去接儿子放学,蒙某某的犯罪行为才完全停止。
17时20分,李某某电话向枣山园区公安分局枣山派出所报案。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检查,受害人李某某阴部受伤,伤口约0.5CM。
因涉嫌强奸罪,经广安区检察院批准,蒙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逮捕。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广安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广安区检察院仍然认为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认定的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上公布了一起强奸案。
九派新闻在案件的起诉书上看到,事发地位于四川峨眉山市,犯罪嫌疑人为罗庆(化名)。
今年5月21日,罗庆趁徐翔(化名)在酒店大厅的员工休息室睡觉时,窜至其休息的场所。
随后,罗庆强行将徐翔的裙子掀起,并欲对其实施侵犯。在实施侵犯的过程中,由于徐翔进行了激烈反抗,并用嘴将罗庆的耳朵咬伤,导致后者受伤逃离现场,侵犯行为未能得逞。
同日,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对罗庆采取监视居住。9月1日,公安局以其涉嫌强奸罪一案,向峨眉山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审查,峨眉山市检察院认为,罗庆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罗庆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起诉书记录,犯罪嫌疑人罗庆1963年出生,曾在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