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自设...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
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交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入股和抵偿
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
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交消费税。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
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
计税依据计交消费税。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企业将原材料加工成一种应税消费品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出售,前一种应税消费品无须计交消费税,后一种应税消费品应计交消费税(例:烟草企业自己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再将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出售,则烟丝无须交纳消费税,但卷烟要交纳消费税)。
(2)企业将原材料加工成一种应税消费品后,继续加工成非应税消费品,在移送时计交消费税(例:烟草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后,继续将烟丝加工成肥料出售,烟丝要在移送时计交消费税)。
(3)企业将原材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成一种应税消费品,收回时要被代扣代缴消费税。
若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要计交消费税,但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抵扣;
若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对外出售价≤计税价则无需再交消费税,对外出售价>计税价,差额部分要补交消费税。
5)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相关规定:
白酒和其他酒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日就应计税;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涉税,在逾期未退或者收取满一年时才计税。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