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因说“谁再哭就杀掉他妈妈”被辞退 怒告幼儿园索赔

50来岁的马女士是一位幼儿园的老师,马女士从事幼教工作已经有三十多年,在幼教行业也算是经验丰富了。

2013年2月,马女士入职江苏张家港市的一家幼儿园,担任教师。马女士和幼儿园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约定工资为月薪制。

2016年9月,幼儿园新生入园,马老师被安排做小七班的老师。

然而,就在9月1号幼儿园开学的第一天,马老师就在QQ上发了这样一段话:今天有个小孩哭得越来越大声,骗不住,我吓唬说再要妈妈的小朋友,我就把他妈妈杀掉,那个哭得最厉害的小朋友立马不哭,而且讨饶说保证不哭,现在玩得最欢了”

马老师发的这段话被幼儿园领导获知,并找到马女士谈话。

9月18日幼儿园发出了《关于辞退马某老师的决定》。决定上写明因马某“在带班期间,用及其负面的语言伤害、吓唬小7班幼儿,并在班级家长QQ群宣扬发布此恐吓言论,给幼儿园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百般狡辩”,“开口就辱骂、威胁园领导”,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的规定,于2016年9月19日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

马女士得知自己被辞退,非常不满。她觉得自己已有三十多年的教龄,在即将退休的情况下,就被单位违法解除,而幼儿园又不补偿自己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为此,马女士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以及幼儿园支付2016年1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12416元;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750元。

仲裁最终裁决:驳回马女士的仲裁请求。马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幼儿园因为老师说了“谁再哭就杀掉他妈妈”辞退,是否合法?

嘉宾:欧阳春律师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弘: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被依法辞退以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欧阳春律师:用人单位单方需按法律规定的情形来辞退员工,员工被辞退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需要根据辞退的类型来决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又可分为由劳动者先提出协商和由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两种类型。由劳动者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类型: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均为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劳动者,从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而且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类型: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劳动者本人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0日满,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不需要提前通知,随时向劳动者本人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从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种途径都不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种类型:经营性裁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劳动者,从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员工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也属于违法解雇。

针对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取得劳动者同意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

针对第二种、第三种及第四种情形,其实都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具有法定情形的前提上,必须履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才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可能导致违法解除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但需要具有法定解除的条件,还必须履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违法解除的后果。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支付赔偿金就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方弘:本案中幼儿园是依据幼儿园的《入职离职管理细则》中描述的“严重违纪行为”对马女士辞退,但是马女士认为幼儿园并不能证明自己存在违反《入职离职管理细则》中描述的“严重违纪行为”,同时对自己发表这样的话予以否认。怎么看马女士的辩解?幼儿园辞退马女士是否合法?

欧阳春律师:对于马女士的辩解,幼儿园最好的应对方式就是用证据来说话。

根据判决书显示,幼儿园已经取得QQ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同时在仲裁阶段马女士对其QQ号以及所发表的不良言论予以认可。

那么,本案基本上就能够充分证明马女士具有吓唬幼儿“谁再哭就把他妈妈杀掉”言行的事实。

《入职离职管理细则》也规定了包括但不限于“在德美内部张贴、展示、散发、传播任何可能损害德美利益或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经证实的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入职离职管理细则》已告知马女士。

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幼儿园辞退马女士应当属于合法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方弘: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就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欧阳春律师:公司规章制度经合法制定并告知劳动者后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合法制定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均合法,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公布程序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和公布规章制度应当逐一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保管与员工协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已签名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与员工平等协商的的法律义务;

2、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汇编成员工手册,由员工签字确认已阅读;

2、组织新入职员工参与培训,并签署培训纪要。

方弘:一审法院判决:一、张家港市A幼儿园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某8984.09元。二、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1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马女士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怎么看案件判决?

欧阳春律师: 不管员工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员工的劳动报酬必须支付。本案中,法院支持马女士索要工资的差额,与非法解雇的经济赔偿没有直接的联系。

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并且打击了马女士这种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言行,对教育工作者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网络图片 与本案无关

方弘:马女士如果没有在QQ群发出这句话,事情就不会暴露。那么,难以想象马女士类似的语言不知道已经以及还会伤害多少小朋友!

可怕的是她自己还不自知,甚至还觉得自己的教育方法很奏效。

幼儿教师素质考核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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