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微博晒P图被判赔偿34.5万元 P图要小心啦!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在微博上晒“P图”,尤其是一些明星。可没想到的是,近日林志颖却因为在自己新浪微博上晒了一张“P图”成了被告。

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4.5万元

朱庆福诉称,其1992年拍摄完成了涉案作品,该作品展现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该作品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并将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其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林志颖辩称,其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在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泛流传,并非林志颖修改,也并非林志颖原发,林志颖只是认为有意思将其转载到微博中,涉案微博评论中没有使朱庆福评价降低的评论内容;朱庆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声誉受到损害,林志颖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

发个ps照片也犯法了吗?为什么呢?那么大家以后还能够p图发在朋友圈、微博里面了吗?

嘉宾: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缅甸分所主任    昆明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艳芳

专业领域:国际投资贸易涉及的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

方弘:判决一出立时引发网友热议,发个ps的照片也犯法?为什么?

黄艳芳律师:关键是这张照片是不是林志颖自己拍的?案件中也介绍了照片是朱庆福拍摄完成的。照片的著作权就属于朱庆福的。

按照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无论是否已经发表都受到法律保护。

林志颖ps这张照片实际上是对朱庆福的作品进行了修改和篡改,这就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所以,发个ps照片显然是侵犯了朱庆福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也侵犯了朱庆福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方弘:我们大家有些对著作权并不了解包含些什么内容,比如这个作品是我写的,照片是我拍的,作者享有哪些权利是其他人不能够侵犯的?

黄艳芳律师:《著作权法》里赋予了16项著作者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方弘:本案当中林志颖说并不是林志颖修改的,而是别人修改的,他把它转载了。如果这个情况属实的话,林志颖侵犯了朱庆福的修改权吗?

黄艳芳律师:我没有看到更多证据显示能够排除是林志颖修改的。如果确实不是他修改的,就不构成侵权。那么,只是侵犯了网络传播权。

方弘:很多网友质疑发一张PS张照片怎么赔这么多呀?林志颖转载一下,怎么就要赔30多万?

黄艳芳律师:朱庆福在起诉中要求赔偿的金额是110万。在这个诉讼请求里面,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在本案当中,并没有证据显示或者能够证明林志颖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有没有达到110万。也没有证据显示,林志颖的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是多少。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即不能确定实际损失,也不能确定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

本案可以确定的是朱庆福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这要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最终法院确定了34.5万元赔偿金额,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弘:大家也在质疑,说以后我们是不是就不能够随便P图了?或者即便P图,也不能在微博、朋友圈去公开发布了?

黄艳芳律师:如果P我们自己的图,是可以随意P。但是,也有限制,比如说不能有攻击别人或者诽谤他人的任何违法行为。所以,排除这种行为,如果是P别人的图片,就构成侵权了。

如果是对别人的作品仅仅是自己欣赏进行ps图片,或者练习PS技术,这都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你要发微博朋友圈,就应当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方弘:大家都不是名人。所以,很多人p图了以后,也很少有人做被告,然后进行了赔偿。这其实也反映一个问题,就是很多网友都不是非常理解为什么朱庆福要去告林志颖。甚至对于p图侵权了也不了解。这可能得就反映了大家在著作权法律意识上还是有一定的不了解或比较薄弱的地方。

黄艳芳律师:著作权保护,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从朱庆福的摄影作品来看,完成一个作品不是说随随便便得按下相机就完成了。它是经过很多思考、构图、观察才能完成一幅精美的作品。法律也正是出于对这种创作的保护,尤其是现在网络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每一个人、每一个网友都应该注重保护别人的著作权。

方弘:其实,著作权不仅仅包括的是一个相片的著作权,它还包括一篇文章、一本著作,一本剧本,甚至是自己发表的观点。作为创作者或者著作权人都是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别人如果使用的话,都需要经过著作权人本人的同意。

黄艳芳律师:是的。我们的著作权意识确实应该加强。我有外国的朋友,他们有时候看到我朋友圈里面的内容想要转发,都会征得我的同意,问这个能不能转发。征得我同意以后,他们才会转发。所以,我们确实需要提高著作权意识。

方弘: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使我们对著作权有一定的了解,以免自己无形当中就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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