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拒绝长途出差遭开除 公司违法赔九万!遭遇公司刁难 如何维权?

2015年10月,古艳入职了广州某美容美体行业公司。2016年2月底,她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公司。

公司认为古艳入职后不久即怀孕,对此有所不满,之后为了让古艳自行离职,对古艳百般刁难。

公司先是在古艳已经有正规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该医院资质不够,要求必须有三甲医院的证明,还安排古艳给公司门卫推拿按摩,美其名曰练习手法。

最后,甚至安排古艳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古艳坐普通火车去。

在古艳表示自己身体情况不适合去新疆出差的情况下,公司以古艳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古艳向法院提起诉讼。

嘉宾: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部主任 刘伟律师

方弘:女职工尤其是怀孕女职工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刁难,用人单位对一名怀孕的女职工需要承担更多的成本支出吗?怎么看这个问题?

刘伟律师:在社会热点话题的讨论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词“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包括种族、民族、性别、疾病等歧视类型,以及我们国家相对具有特色的户籍歧视。

在这些就业歧视类型中与我们今天话题直接相关的就是性别歧视。虽然性别歧视既包括对男性的歧视也包括对女性的歧视,但实践中更多的是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之所以就业市场对女性歧视较多,还因为女性的特殊生理结构如女性面临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

具体会涉及企业以下用工成本:

第一、女职工孕期必须要做产前检查。当下,人们对健康问题特别重视,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临近生产时检查次数会更加频繁。

而产检一次至少也要半天时间,甚至一天。但根据法律规定产检时间需要计入劳动时间,工资必须足额发放。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也就是说孕期女职工不能承受强度过大的劳动,如此一来势必会对其所在岗位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第三、有个词叫做“保胎假”,这不是法律词汇,而是指部分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在家休息,以防止流产或早产等。

面对这种情况,职工持有医院诊断证明,单位必须批准职工的休假申请,而社会保险还要正常缴纳,也是很大的成本支出。

第四,再往下分析,就会涉及产假工资问题以北京为例,产假通常是128天,产假期间女职工不需要上班但单位必须正常支付工资。

即使产假结束进入哺乳期,单位同样要对女职工特殊照顾,每天给予一个小时的哺乳假。这些都是无形增加的用工成本。

客观地讲,招聘女性确实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但不能忽略有个词叫做“企业社会责任”。虽然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但不能只注重盈利,还要自觉去承担社会责任。

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家庭生活方面来讲,女性都做出了很大牺牲,在生理上相对男性甚至承受了更多的痛苦和不便,理应得到企业和社会的特殊保护。

何况,关于女性的各项权利,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已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给女职工以特殊保护。

方弘:在孕期,用人单位可以让女性朋友出差或者做一些不适合的孕妇做的工作吗?

刘伟律师:对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单位必须给予其特殊关照,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等。出差对于怀孕女职工来说,工作强度是非常大的,如果职工身体不适,确实不适合安排。

方弘: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怀孕女职工吗?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是指无过错辞退的三种情形,第四十一条则指经济性裁员。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孕期女工作出了特殊保护,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怀孕女工。

但是,法律的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权与孕期女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下,即女职工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作辞退处理,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例如女职工存在旷工、打架斗殴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或者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再比如因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本案中,古艳未按公司要求去新疆出差,一则因为自己已经怀孕无法承受乘坐普通座列车长途奔袭。二则单位要求其出差新疆本身即具有“找茬”性质。

结合此前发生的以“练习手法”为名要求古艳为门卫做按摩等行为,可以看出公司的真实目的是通过“穿小鞋”的方式逼着古艳自己离职,逃避法律义务,明显具有不合理性。

在这种情况下,古艳拒绝长途出差不应被认定为属于旷工行为,单位以此为由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违法辞退。

方弘:遇到公司领导给自己分配一些不适合的工作,作为劳动者的古艳可以怎么样来维权呢?

刘伟律师:本案中,公司要求古艳出差,而且是去新疆出差。不仅去新疆出差还要求她乘坐普通快车,还是硬座出差。

对于这样一种无理要求,古艳本人是可以拒绝的。同时,古艳也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的不合理任务分配,做相应的督促和要求改正。

法院:安排长途出差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根据古艳提交的病历资料、对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违纪警告的回复等证据,足以显示古艳在2016年2月底就已经确认怀孕,公司后来也要求其提供三甲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可见至少在2016年3月上旬,公司已经知道古艳怀孕了。

另外,诊断怀孕并非一定要求是三甲医院进行诊断,正常医疗机构诊断就可以。

此外,在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上写明辞退理由是古艳旷工、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搭乘普通火车前往新疆出差等,但在上述期间,古艳已经怀孕,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了公司,公司仍然安排古艳搭乘普通火车前往相隔几千公里的新疆,显然是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

公司主张古艳还存在其他旷工情形,但对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上述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解除,故公司需支付古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元,并支付因其违法解除造成古艳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等八万多元共计九万元。

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方弘: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如果想叼难一个员工,其实是很容易的。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如何刁难孕妇?而作为孕妇,又该了解哪些维权措施呢?

刘伟律师:实践中,用人单位刁难职工常用的手段如下:

一、调岗降薪。

例如,在一些生产制造型企业里,如果职工是从事文秘行政类工作,企业会提出这个工作暂时不太适合职工,让职工去车间流水线工作。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故意刁难。

二、降薪。

例如,公司会以员工怀孕,工作量不饱和,为了避免影响工作和员工身体,公司降低员工工资,并让其少承担一些任务。这也是一种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的方式。

三、要求长途出差。

本案中,公司安排古艳长途出差。孕妇是不适合长途出差的,但是,企业抓住这一弱点安排古艳出差。如果不去,就可以辞退员工等等。

用人单位给员工穿小鞋的方式还是比较多的。

方弘: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知道哪些维护权益的办法?

刘伟律师:面对上述“穿小鞋”的情况,孕妇一定要据理力争,明确告知单位《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无论是岗位还是薪酬水平,这些都属于劳动合同的构成部分。一旦涉及到工作岗位或者薪酬水平的变化,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在职工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单位无权单方进行更改。

如果单位单方更改合同约定,职工可以予以拒绝并坚持按照自己原来的岗位正常提供劳动。

如果单位仍然一意孤行,降低职工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方弘:本案中,古艳所在的公司为自己的违法辞退员工的行为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女性朋友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才好避免在工作中受到歧视或者在受到不公待遇时能够很好地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法律意识提高了,维权案例多了,企业也就不会知法犯法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