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

最高院再审认为:

当事人主张:原判决超出白玉福的诉讼请求。白玉福起诉请求信邦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盈盛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判令盈盛达公司直接向白玉福支付工程款,超出白玉福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白玉福起诉请求“判令盈盛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信邦公司与白玉福为挂靠关系,各方亦未约定由信邦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判决查明盈盛达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后,判决盈盛达公司向白玉福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未超出白玉福的诉讼请求。因此,盈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申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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