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丨新收入、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的多个热点问题专家解答实录
2021年6月,上海市财政局组织了《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的税会处理》“专家坐堂”(文末阅读原文有链接进入),对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加以解答。作为很好的学习材料,C社认真研读,在研读过程中,我们发现多处解答很好,但也有部分解答存在不足或矛盾。对实务中常见的问题C社作了延伸解读并对部分存在不足或矛盾的地方作了点评。具体如下:
1、应收款项融资是否一定要用于融资(贴现/背书)
C社:对于应收票据是否计入应收款项融资的简单判断就是企业对此类票据的管理意图,是否有出售的意图,如果频繁、大额贴现或背书转让,且能够终止确认,则视为具有出售意图,那么该票据业务模式就包含基本借贷安排+出售目的,在FVOCI核算,计入应收款项融资。两种业务模式,并非只能出售。
2、含有重大融资成分应收款项和租赁负债是否含增值税?
C社:经常会有人问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确认用租赁付款额折现,那么未来租金里是包含增值税的,是否要含税折现?这里作了明确,不考虑增值税,应当剔除增值税后折现。
3、新准则下,运费的处理及税会差异
C社:这里提到运输费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计入合同履约成本,进而随着商品销售确认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入营业成本。实务中,已基本统一将运费结转到营业成本,但未在合同履约成本(存货)先归集,导致,对于运费虽然已产生,但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比如发出商品并未分摊到运费,存在明显的差错。建议IPO审核中对此处细节核算加以关注。
此外,关于运费的税会差异,目前实务中存在遗漏,如前述,也应当考虑。
既然执行了,就应当“好好执行”!
4、预收账款存在于哪些情形?
C社:新准则执行后,多数企业账上已经没有预收账款,而是全额转入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顾名思义,与合同有关,这里的合同是指营业收入对应的合同,因为新收入准则规范的是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对外出售或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不包括营业收入以外的收入,如资产处置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取的预收款项,虽然这些交易都可能有合同,但不计入合同负债。
5、模具的账务处理
C社:模具处理的本解答存在一些不妥。分析如下。
在存货准则应用指南中相关规定如下:
指南明确低值易耗品属于多次使用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案例中所说的模具,应该是在该模具对应的产品生产中会多次使用,该产品生产完成,模具报废,因此属于周转材料,不确认为固定资产,采用一次转销或者五五摊销或者分次摊销处理。 新收入准则实行,并不影响存货准则的有效性,因此周转材料的应用指南处理仍然有效,仍然可以采用所说的三种摊销方法。
解答所说,应当“与该资产(模具)相关的商品(配件)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营业成本)。”那么具体如何按相同基础摊销?根据配件的销售进度,逐步摊销模具成本,但配件销售进度无从得知,该模具“一辈子“能生产并销售出多少配件,只有在模具报废时才知道,报废以前按多少金额对应在配件销售时摊销并不能准确得知。
因此,还得按存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有条件的情况(能知道总共多少批次)下分次摊销最好,采用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前期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高,模具摊销完后生产的产品单位成本相对低的情形。
6、意图背书转让就能分类进应收款项融资?
C社:这一题的解答存在矛盾。用于背书转让就一定能进应收款项融资科目?未必!正如其后文答复,应当区分承兑银行的不同信用等级,只有信用等级较高的才能终止确认。只有能终止确认的,才符合出售的业务模式,才能计入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因此,背书转让不一定能终止确认,也就不一定能进应收款项融资科目。换句话说,能进应收款项融资科目的汇票,在背书转让或者贴现时,必然能终止确认。
7、返利的两种账务处理
C社:返利处理,本解答提出了两点,一点是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处理,一点是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前者是先全额确认收入,在支付返利(通常晚于收入确认时点)当期冲减当期收入;后者是在确认收入时先估计返利金额,从收入中扣除。当存在跨期时,两种处理就会出现差异,在能准确估计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均可采用,并无不妥。
在估计到返利金额较大时,企业根据对利润的需求,可权衡是将返利冲本期收入还是放到下期冲减。
8、预售卡有关的增值税分离处理
C社:这个在财政部新收入准则8项案例中有一个涉及。首先合同负债不含税,增值税要分离,其次,预售卡对应销售的商品涉及不同税率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对合同负债和待转销项税金额重新估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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