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档案俗字研究的价值
以往的俗字研究多侧重于敦煌遗书、民间契约等民间写本文献,对官方手写文献用字较为忽视。明清档案作为中国古代遗存量最大的手写纸本文献,大都标注了准确的时间,是十分可靠的“同时资料”,体现了明清时期用字的概貌,是了解和研究近代汉字的重要原始资料。作为官方档案,其中却存在着大量的俗字异体,对这些俗字进行整理与研究,可以拓宽近代汉字研究的领域,帮助我们重新审视汉语俗字的定义,对于探索汉字形体的演变,弥补大型字典的缺失,解决传世文献中的生僻字,以及提高明清档案整理的品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雾作
、雄作
、发作
、江作
、烟作
、旎作
、叠作
、京作
、总作
、凌作
。甚至连皇帝的敕谕中也有俗写,在《明档》7件《永乐帝命失家摄聂喇嘛不许欺凌生事违命必罚敕谕》中,寂作
、昏作
、虐作
、归作
、斗作
、听作
。无论是进献颂词,还是皇帝敕谕,抑或是题、奏、启、表、文册、揭帖、平关、平牒等文书,本来都应当严守正体,然而,实际书写中杂有若干俗体异写,此与书写者密切相关。档案的书写者多习过书法,而学书者初学时,当借鉴昔人用笔,临摹前代书法名家碑帖,很多俗体即由此继承而来;二者书法艺术讲求多样性的统一,遇到相同的字时,往往故意采用异写,以使之形异。这也正是明清档案作为重要的官方文献,却仍然具有很多异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周有光先生所言:“俗体字的产生在历史上没有停止过。俗体字不但在比较随便的场合使用,在庄严的场合也应用;不但一般书写者应用,受过严格文字训练的学者也应用。”
】
迎射,仍暗埋许多接应。”(9/251/5)
而若不知。”(16/293/7)
如雨。”(20/425/14)
”字,大型字典失收,敦煌文献未见,明朝档案多见。据上下文可知乃“箭”字。欲考证“
”字,当从“箭”与“晋”之关系入手。甲骨文有“矢”字无“箭”字。“箭”金文作“
”,小篆作“
”,隶定作“箭”。《说文·竹部》:“箭,矢也。从竹,
声。”段玉裁注:“按《吴越春秋》:'晋竹十廋。’晋竹卽箭竹,假借字也。”“《礼》古文、《周礼》故书皆叚晋为箭。”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坤部》:“晋,叚借为箭。”又《说文·日部》:“晋,进也。日出万物进。从日从臸。《易》曰:'明出地上,
。’”段注:“(日出而万物进)故其字从日。臸者,到也。以日出而作会意。”“箭”“晋”古音分别在十一部和十二部,真元两部读音相近,经常相转。故学者多认为是假借。考曾侯乙编钟“晋”作“
”,或作“
”。很明显,此为两支箭插在箭囊之中,而两横表示箭囊的花纹装饰。《周礼·夏官·职方氏》“其利金锡竹晋”,郑玄注:“故书箭为晋。”故“晋”也许就是“箭”的古异体字。《集韵·线韵》:“
,《说文》:'矢也。’隶作箭,或作
。”《重订直音篇·竹部》:“箭,音荐,矢也。竹可为矢。
亦同上。”“
”正是“箭”的古异体字“晋”受“箭”的影响增旁的结果,可以参证。后来,“晋”字形发生演变,小篆作“
”。许慎当时可能并未能见到“晋”之金文,只能据小篆字形进行本义分析,误认为“日出万物进,从日从臸”,其有失偏颇在所难免。可见,“晋”本来就是“箭”,两字换用亦无须假借,段注有误。
”字则是将“箭”与“晋”误加混合,俗书而成。《宋元以来俗字谱》:“箭”,《目连记》作“
”。“
”字既有“箭”义,亦似缺少意符,遂又误赘字头“
”,即成“
”字。《明档》1674件《兵部为宣府遵奏保安等处擒获盗贼情形并有旨事行稿》:“卑职严令亲丁茍先旺等火枪弓矢齐发,贼惧我军勇敢,急忙败走,被亲丁茍先旺等一拥拿获。强贼三名、弓两张、三十支、刀一口、铁尺一柄。”(20/472/4)
,方将射死三夷,斩获七夷,并弓箭等物情由
知张参将。”(7/207/10)
擒获真贼以慰圣怀,以赎臣愆事。”(20/424/2)
、宋赵构书作
、明文征明书作
、明王铎书作
。由此可知,“報”的右部构件“
”草书写法与“尺”字形相近,故“報”据草书楷定,俗作“択”。《大字典》当补此条。
前何以毖后?”(7/168/1)
。”(20/156/8)
办,以儆将来。”(3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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饬沿边书(尽)夜提防外,系干夷情合塘报。等因。”(8/414/6)
谨而已。等因。”(9/298/8)
保甲与开洋禁是否并行无碍,该部从长酌议。钦此。”(10/382/6)
审林学,并划船捕盗。”(12/54/6)
檄追查。”(13/317/5)
饬道将及有司,勒限
缉,务在必获。”(14/54/7)
申,遇警仍无备御,该督抚镇道何所辞责?”(16/412/11)
督各抚镇,联络声援,相机御剿,务保无虞。”(20/69/6)
追,如以前红薄果系经官宦携去,通查职名,速奏。”(20/289/4)
俊,副千户。” (72/356/1)
”、“
”、“
”、“
”、“
”、“
”、“
”、“
”、“
”、“
”:
声。”构件“口”俗书常作“厶”,“嚴”隶变简省作“
”。《隶辨》卷二汉《阳统碑》作“
”,《可洪音义》卷十八《善现律毗婆沙》第五十五卷音义:“
,鱼坎反,正作嚴。”“嚴”隶变或作“
”。因为“厂”和“广”偏旁常混用,古文“厂”或写作“
”,秦公簋金文“嚴”即作“
”。《正名要录》“正行者楷脚注稍讹”类“嚴”下脚注“
”。“
”简省可作“
”。居延汉简“嚴”或作“
” 。《隶辨》引《杨君碑》作“
”。“
”又可简写为“
”,居延汉简“嚴”或作“
”“
”。后来,人们在“
”字的上方赘加一撇,遂作“
”。《宋元以来俗字谱》引宋刊《列女传》和《取经诗话》均作“
”。构件“爫”常书作“
”,人们误将构件“
”还原,“
”又书作“
”。明朝档案中“巖”亦可书作“
”。《明档》1517件《兵部尚书张凤翼等为另荐李国梁顶补宣府总兵员缺事题行稿》:“臣等恭捧明纶,仰见我皇上为
疆择将其难其慎至意,臣部夹囊中果储有材,敢不举所知以仰副圣明?”(18/489/7)“
”字为“严”之又一俗体,疑为“
”基础上的讹变。如“
”乃“晋”字之讹。元刊《通俗小说》、《古今杂剧》、《三国志平话》中“嚴”或作“
”。明代《圆秀行实碑》:“三圣开堂,复归华
。辰钟夕梵,其归依者愈众。”“嚴”作“
”。此外,“儼”或作“
”,“巖”或作“
”,可以比勘。“
”省略部件“
”,简省讹作“
”,此字不见于古今字书,明朝档案多见。
”与正字“嚴”差别较大。构件“敢”和“火”音义不同,字形看来亦无相近之处,何以被替换为“火”?其实,此乃草书楷化所致。偏旁“攵”草书常写作“
”。如“故”草书作“
”,“教”草书作“
”,“敬”草书作“
”。“敢”左偏旁“
”再加以简写,草书则与“火”形体较为相近。“敢”,明代书法家王铎草书作“
”,祝允明草书作“
”。“嚴”,王羲之书作 “
”,孙过庭书作“
”,王铎书作“
”。“敢”草书楷化后,讹作“火”。故“
”是“
”草书楷化后的讹变俗体。“火”字在书写过程中,两点连带常书作一横,楷定讹变为“大”字。如“炊”作“
”,“炭”写作“
”。于是,“
”又草书楷化为“
”。
】
,副千户。”(52/305/12)
”,《大字典》、《字海》等大型字典未收。《明档》编纂者在编辑目录时,辨识不确,录作“陈熄”。实际上,“
”乃“熜”字之俗体。文字在书写过程中,趋简是一种普遍的心理。“熜”字构件“囱”书写相对较为复杂,简化书作“
”。在明朝档案中,“總”常书作“
”。《明档》744件《兵部尚书梁廷栋等议请添设宣府协将裁汰虚兵题行稿》:“行伍墩哨俱虚,不堪抽调,所繇题请半年莫收一旅之用,故臣前议
兵移镇疏中即有两协补军之请。”(9/147/1)又1703件《兵部尚书张凤翼等为边患稍宁各边臣阅视大修边政事题行稿》:“今一切立为限制,养廉田地
兵止许二顷,副总
兵止许一顷五十亩。”(21/252/3)其中扫描字右上部皆为“囱”的俗写[2]P49。“聰”或作“
”(50/327/8),亦可以比勘。
】
,指挥佥事。”(49/339/11)
,百户。”(50/129/9)
,实授百户。”(52/178/8)
,正千户。”(54/397/1)
,指挥佥事。”(60/193/7)
”,大型字典失收,敦煌文献未见,《明档》人名中多见此字。编纂者编辑目录时,未能辨识,据原手写档案用电脑造字。“
”实乃“鼎”之俗体。“鼎”,小篆作“
”,《说文·鼎部》:“鼎,三足两耳,和五味之宝器也。”隶定作“
”。构件“
”在书写过程中形似“斤”,故“鼎”俗书作“
”。朝鲜本《龙龛手镜·斤部》:“
,音顶。三足两耳,亦枪属。”《字汇补·斤部》:“
,与鼎同。”大概由于构件“
”书写较为复杂,人们便简书作“扌”,“
”遂讹书为“
”。《隋暴永墓志》中“鼎”作“
”。俗书构件“日”、“目”,“折”、“拆”形近易混,“
”遂讹作“
”、“
”。明代书法家王宠《书事诗七首》其一:“奠
卜郊非浪事,万年圭鬯保文孙。”明焦竑《俗书刊误·梗韵》:“鼎,一作
,俗作
、
,竝非。”《明档》232件《为陈黔省军务己见事题稿》:“傥功成奏凯,又将勒名钟
,叨荣封荫,受不世之殊宠。”(3/53/8)“
”正字当作“鼎”,是其例。
】
力,丕阐宗风。”
,大型字典漏收。整理者不明俗字,曾斌《从明档到〈中国明朝档案总汇〉》误录为“顛”,实乃“願”字俗写。願,隶变或作
,《肥致碑》作
、《史晨碑》作
。
,后讹作
,《五经文字·页部》:“願、
,二、同上。大头也。”浙敦27号《大智度论》:“此菩萨本
,若有众生噉我肉者,当令得度。”北敦1675号《阿弥陀经》:“若有人已发
、今发
、当发
,欲生阿弥陁佛国者;是诸人等,皆得不退转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於彼国土若已生、若今生、若当生。”
,乃“
”字之进一步简化。《宋元以来俗字谱·页部》引元刊《太平乐府》“願”作“
”。“
”则是“
”基础上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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