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方 该不该给个名分?
文/易显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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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媒体曾报道一篇新闻 ;有一老和尚用偏方治病闯大祸(死人了), 老和尚被告上法庭 以非法行医罪被诉. 老和尚冤与不冤 自有公论。 窃以为 ,偏方 应该有个名分 ,应该有个定论。
关于偏方治病问题 ,应当辩证地去看 。看这个提供偏方的人出于什么目的? 是为了治病救人还是为了挣钱 。只是基于为人解除痛苦提供了这个偏方, 而且这个偏方经过实际验证又确实治好过很多病人 ,应当认为是善意的, 不具有犯罪恶意。
再说, 像上述那个女子已经二十五岁了, 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她完全清醒状态下是不用别人来监督喝药的 ,她应该知道这个药酒喝多了会产生不良后果。 老和尚已经告诉她这个药酒一次只能喝二钱 (实践已经证明老和尚的药酒每次喝不超过二钱是不会出人命的),他自己要多喝不能怪老和尚。
我们平时到药店买药或吃医生给开的药也都有药量限制, 你擅自多吃出了人命还要去怪药店和医院吗?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主观要件是决定其是否有罪的主要依据。
本罪(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本案, 老和尚对自己几辈子祖传的能够治好病人的药方是深信不移的。 他明知道该女子喝了药酒病会好的, 他才让病人继续喝下去 。如果病人刚喝几次药酒就觉得身体不适而老和尚还坚持让其服用那才是有责任的, 他应该劝其停用或告之去别的医院做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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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女子不是死于慢性中毒, 而是自己一下子多喝了老和尚的药酒而死亡的。 这种故意(有自杀倾向)地违反药规行为, 那老和尚是无法预见也是无法控制的。 依笔者之见, 那老和尚对该女子的死是不应当承担罪责的 。不过老和尚既要行善, 就应当给自己的祖传秘方一个名分, 走得端 行得正, 免得以后再有类似事件发生。
笔者以为, 偏方治大病不是枉谈, 已有实际例证。 有些偏方既省钱, 又能治大病 ,这是绝对的不可争辨的事实。笔者的一个朋友就曾用偏方治好了他的颈椎病 ,其医治成本仅仅才两元钱 。一开始 他并没有想到用偏方治病 ,而是到诊所或医院求医 ,他走了三家诊所一个大医院。
他向医生主诉 ,头疼头晕。 一家医生珍他为因火而得病 ,开了几百块钱的中药。 一家珍他为因风而得病 ,同样开了上百元的中药 。一家珍他为脑动脉硬化 ,又针灸又拿药 。一家珍他为颈椎病 ,也开了不少药都没见效 。最后他在刊物上查了一个偏方, 仅花费了两元钱就把病治好了。 他同样又为朋友介绍了这个偏方, 也成功地治好了他朋友的颈椎病。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既不要完全迷信于偏方 ,也不要把偏方视为不重要不可靠。 为了让偏方发扬光大, 为更多的人服务, 就应该让它走到前台来 ,不再视小而废大。 最好的方法就是实行偏方登记制度 ,经过官方或相关部门认可, 名正言顺地拿出来行善。 既让患者用着放心, 也让偏方拥有者或偏方推荐者不因其向人推荐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