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超期合同如何签订
案例简介
2017年,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烟草公司”)就该年度劳务用工项目进行“招标”,河南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依法参加“投标”并“中标”。2017年8月21日,平顶山烟草公司对“中标结果”进行了公告,并于8月23日向富兴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平顶山烟草公司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富兴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期间,富兴公司不断要求平顶山烟草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但是平顶山烟草公司直至2019年2月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2018年,富兴公司因上述合同纠纷将平顶山烟草公司告上法庭。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河南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市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8)豫0402民初2114号],判决被告平顶山烟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原告富兴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
平顶山烟草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遂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本案中平顶山烟草公司采用的采购方式应认定为竞争性谈判,而非招投标。故一审判决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分析
暂且抛开案例中的采购方式究竟是竞争性谈判还是公开招标,案例中引发双方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标后超过30日未签订书面合同。
在招标投标活动产生中标结果后,招标投标双方应当根据中标结果,按中标人响应的实质性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该条款中,不仅对签订书面合同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也附带了一个时间限度,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合同的最终签订时间超过了30日期限。一部分从业者认为,超过30日可视为招标投标活动结果失效,可以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并授予中标资格,或者重新组织招标。实践中,有关审计部门和监督单位往往也持此意见。
针对30日内未完成合同签订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需要明确三个基本概念,即合同的订立、投标有效期与承诺有效期。
1.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缔约活动的一致性
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根据《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基础概念,是指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要约人表示与其他方(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一个具体意思表达。而要约邀请则为受要约人希望潜在的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一个邀请意思表示。根据对上述法规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属于要约邀请人,也就是受要约人,而投标人在看到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并提交投标文件后,则成为要约人。听起来很拗口的几段话,却表明了招标投标活动实际上就是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
2.要约、承诺与招标活动要件
承诺同样也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基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提出的全部条件,并将该要约转为双方共同认可的合同内容。当要约提出并取得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时,合同即成立。因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约为投标文件,承诺为中标公告。
3.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与投标有效期
在投标人(要约人)提交投标文件(要约)时,会在投标文件内明确声明一个具体的投标有效期,这个投标有效期实质上就是要约的具体有效期限,同时也是向招标人作出承诺的一个期限,是《合同法》中的承诺期限。也就是说,投标文件中所有的价格、技术、质量等内容在这个期限内是有效的。如果超出此期限,投标人无法保证按之前投标文件内容履行合约,也有权不接受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
由此不难看出,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投标有效期。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投标有效期间内完成评审、定标以及中标通知书的送达,则广义上的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已经成立,后续需通过书面合同来补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未尽事项,并需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使其生效。
4.三十日后签订合同是否失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合同订立的条款仅仅是为了给招标投标双方一个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推荐时限,以促进买卖(发承包)双方尽快订立书面合同。因此,条款中才使用了“应当”二字,且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也没有任何相应法规明确超期签订合同属于违规问题。
在中标后的三十日后完成合同签订,只要仍在投标有效期内,就不会导致合同失效或中标结果失效。如果招标人或投标人以“三十日内未完成合同签订”为由废止中标结果,显然不符合《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精神。
5.超期签订合同如何正确处理
在招标投标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案例中超出三十日期限签订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笔者认为,合同双方需要先查看投标有效期。
如果仍处于投标有效期内,则按照正常程序签订合同即可。
如果已超出投标有效期仍未完成合同签订,则承诺期限已过。此时,合同双方应就原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进行重新确认。中标人仍同意按原投标文件内容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继续签订合同。如中标人认为,因已过投标有效期,由于市场波动以及其他因素导致本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价格、技术及质量无法按原投标文件履行的,招标人应当废止原中标结果,并按过错责任原则补偿中标人投标所支付的各项经济成本,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李 瑶 张石岩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