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即便在起诉时未直接请...

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即便在起诉时未直接请求发包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院依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
恒广公司(发包人)主张,南托公司(承包人)从未向智兴君吉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二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超出了案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是指判决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本案中,吴家良起诉请求智兴君吉公司、南托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余款,二审法院在查明智兴君吉公司欠付南托公司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的基础上,判决恒广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南托公司欠付吴家良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未超出吴家良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并未判决恒广公司向南托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的情形。对恒广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78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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