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及退出方式
之前一篇文章我们已经讨论过担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的老板就想,既然有风险,那么我请一个人过来挂名当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就没事了?有的人抵不住亲戚朋友的请求,无偿或以极低的报酬担任了他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又有什么隐患?本文将对“挂名(名义)”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及退出方式进行探讨。
本文目录
1.案情回顾
2.法院观点
3.律师提示
案情回顾
Y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注册登记,登记股东为傅M与杨某,杨某为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9日,Y公司股东变更为某新能源公司、傅M、高某等,同时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傅M。
2017年6月19日,傅B与傅M、Y公司签订《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约定傅M系公司实际上的法定代表人,傅M委托傅B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签订后,傅B于2017年8月9日变更登记为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后因Y公司涉及一系列诉讼纠纷,傅B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多个法院列为限高人员。傅B与傅M、Y公司协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果,遂于2021年4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并请求将Y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M。
法院观点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参与公司管理与经营。
本案中,傅B虽登记为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系基于傅B与Y公司、傅M签订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的约定,从《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的约定内容可知,傅B仅为Y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
傅B既不是Y公司的股东,且自2019年10月后已不在Y公司担任任何岗位职务,并已不参与Y公司的经营管理,傅B已不具备成为Y公司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如由傅B继续担任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则对傅B有失公允,也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故傅B要求Y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法院予以支持。
但傅B主张要求将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变更登记为傅M的诉讼请求,由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属于Y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目前该公司尚未就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形成决议,故对傅B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傅M为Y公司的股东,亦在《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上签字,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主体为Y公司,故傅B要求傅M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傅B与Y公司、傅M签订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约定由傅B挂名担任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本意,该协议自始无效,故傅B要求解除与Y公司、傅M签订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期间,法院庭审释明,傅B明确诉讼请求中“将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M”实质为要求涤除傅B作为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
最后,法院判决Y公司应就涤除傅B作为Y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提示
“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公司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公司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注意事项
通过检索挂名或名义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案例,发现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缘由,大多是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或者是涉及索赔。之所以有人愿意冒险去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是因为亲戚朋友请求帮忙,也有的可能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挂名费”,还有的可能是领导的要求(如有的司机、保洁员都成了法定代表人)。不管是什么情形,在我们接到挂名的请求时,都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若实在无法推脱而担任了法定代表人,有几点需要注意:
(1)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对委托挂名事实和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中要注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不签署公司文件等与公司经营有实际联系的行为;
(3)将公司管理权(经理、董事长职务及法定代表人)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等法定程序,授权给他人行使;
(4)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
(5)随时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如果发现公司恶性运行等异常情形,就应当尽早退出公司,规避风险。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退出公司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即将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取代),若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公司不配合,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挂名人要抽身,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然而通过查阅案例,虽有不少法院支持变更登记,但不支持变更登记的也大量存在(如(2020)京0105民初36546号判决、(2020)京01民终7127号判决、(2021)新23民终924号判决),所以,挂名有风险,登记要谨慎,到时不是你想退就能退。
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事项进行变更时,需要公司提交免职、任职等文件进行配合,那么,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最好的办法就是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就达成退出协议,公司配合做好变更登记手续。在公司正常经营时,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不大,然而当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配合度就比较低,原因可能是公司名存实亡,或者无法选出以及无人愿意接任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的必要事项,没有下一任法定代表人,没有相关手续文件,登记机关不会给与办理。
那么,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形下,该如何退出公司?有以下几点可以考虑:
1.解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管之前有无书面协议,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委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自一方的解除合同意思到达对方时即被解除。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发送解除通知函的形式进行解除,并且要保留发函的相关证据。
因为挂名协议本身可能存在效力等问题,还有公司不配合(可能拒收函件、也可能收到了置之不理),法定代表人只发解除的通知函是不够的,若公司章程或挂名协议有法定代表人的相关退出约定,法定代表人可向公司发出《辞职通知》或公告《辞职声明》。
2.向公司发函要求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法定代表人可以将变更或涤除登记的要求通知公司,可以是发律师函,也可以是自己发通知。其作用一方面是看还有无协商解决的可能,另一方面是留存相关证据备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可以变更或涤除,其区别是看有无明确的下一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则是涤除登记。
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若与公司协商无果,发函也无作用,那么法定代表人要退出公司的救济途径,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协助办理变更或者涤除相关登记信息。提起诉讼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将签订挂名协议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
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对于自己只是在公司挂名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自身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公司章程、挂名协议,在其他公司任职、参加社保的证明,相关证人等,如果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那么基本可证明挂名的事实。法院可能会认为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已经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与基础,继续担任则违背了立法本意,也对公司发展不利,若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对其也不公平,据此,法院会支持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当然,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特点,我们在查阅案例时,看到很多变更登记纠纷的案件进入了二审,而各个法院也判法不一。如果法院不支持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或涤除登记,那么当事人将陷入无法退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尴尬境地,从而成为一个长久的麻烦。
总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如果没有十分的必要,建议不要挂名担任其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