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赶工,产生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赶工,产生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和合同纠纷案[1]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11月15日,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间称建工公司)(承包人)与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发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建工公司承建新天地公司投资开发的步步高置业·新天地(吉首)项目主体土建工程,包括基础(人工挖孔桩除外),包工期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

新天地公司将桩基础工程、基坑土石方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施工。新天地公司与桩基础工程、基坑土石方工程原承包人存在矛盾,桩基础工程施工缓慢,基坑土石方工程停工。新天地公司没有按约向建工公司交付施工工作面,耽误了建工公司的施工时间。为保证工程按预定时间完工、开业,新天地公司提前终止了原桩基础工程承包人的合同,由建工公司承接桩基础工程未完部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石方工程由原施工队完成,新天地公司同意按土石方工程原承包人的要求调高结算单价,但要求建工公司代为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了抢回桩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延误的时间,双方就工程赶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3年5月23日签署《吉首项目关于建工集团施工进度赶工问题专题讨论会议纪要》(以下简称《赶工会议纪要》)为赶工期,建工公司增加设施设备、人员,集中采购建筑主材,增加资金,实行三班倒施工,建工公司基本按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施工任务,该施工效率新天地公司充分肯定,被誉为步步高速度。2014年12月1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评为优秀项目。2014年8月5日、12月26日,建工公司将案涉《主体土建工程结算书》《主体士建工程赶工费用计算书》《水电安装工程结算书》交友谊咨询公司审对。2015年6月4日,友谊咨询公司作出的审对结果为:无争议的主体土建工程(含桩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总价为147,121,669.24元,将建工公司送审的赶工措施费16,933,372元列为有争议。

▶争议焦点

新天地公司是否应向建工公司支付赶工措施费16,933,372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本案存在赶工事实,赶工费用应按照16,933,372元结算。

(1)关于赶工事实。2013年5月23日,双方签署《赶工会议纪要》,明确2013年12月23日开业目标而对赶工问题进行讨论。2014年8月5日,建工公司向新天地公司报送结算资料中专门有二册《主体工程赶工费用结算书》,新天地公司予以签收。2015年6月,友谊咨询公司审对结论之后,双方往来《律师函》《回复函》、手机短信中均涉及赶工文字内容。在这种赶工事实明显存在的情况下,新天地公司仍加以否认,严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2)关于赶工费用。《赶工会议纪要》中明确赶工费按实际投入报价计算,赶工天数由双方人员核定,赶工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人员核定。本案中,建工公司《主体工程赶工费用结算书》所附施工资料上均有新天地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签证,《主体工程赶工费用结算书》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送审。新天地公司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包括《主体工程赶工费用结算书》后,已将相关资料送至友谊咨询公司进行审对。友谊咨询公司所开展的审对行为以及出具的审对报告,因系新天地公司单方委托,应视为新天地公司的行为。在友谊咨询公司审对意见中,赶工措施费16,933,372元明确为争议事项,对于建工公司主张赶工措施费16,933,372元并提交的《主体工程赶工费用结算书》以及友谊咨询公司审对结论的证据,新天地公司作为抗辩提交了建工公司施工人员蒋述星签字的《步步高置业·新天地(吉首)项目汇总(建工)》,该汇总表上列明赶工费200万元。因蒋述星未被建工公司授权结算,该汇总表未经建工公司盖章确认,不具有结算效力。对于一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赶工费用鉴定,建工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新天地公司态度为沉默,在此后举证期限内,新天地公司亦未要求申请鉴定。在此情况下,导致无法对争议赶工费用进行具体的审查。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赶工措施费16,933,372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2013年5月23日,新天地公司与建工公司签署《赶工会议纪要》。公司根据目标工期进行赶工。且依据施工方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原桩基施工单位延期交付施工场地等具体情况,核定施工单位需要赶工的具体天数。相对于常规施工而言,承包人通过采取相应技术及组织措施赶工的,会额外增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赶工会议纪要》明确赶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核定“按实际投入报价计算”。从赶工费结算情况看,2014年8月5日,建工公司向新天地公司报送了《主体工程赶工费用结算书》。经原审查明,该结算书所附的施工资料有新天地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签证,相关赶工投入亦附有相应的计算方式及结算资料。依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第17.7条的约定,资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为收到结算资料后的6个月。因此,新天地公司应当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并作出结算。而案涉结算资料送至友谊咨询公司审对后,新天地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间作出审核意见。建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新天地公司虽对赶工费用予以否认,但未说明合理理由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一审法院向当事人双方释明是否就赶工费用申请司法鉴定后,建工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新天地公司态度为沉默,此后新天地公司也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故原审法院基于新天地公司应当履行的结算审核义务、建工公司提交的赶工措施费证据及赶工措施费逾期结算及未鉴定等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认定赶工费用为16,933,372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新天地公司再审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就赶工措施费委托鉴定,不予准许。新天地公司关于原判决未对赶工措施费进行实质审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评析

赶工补偿,是指当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少于合理工期式或者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为满足发包人的工期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就本案而言,因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桩基础工程施工缓慢、基坑十石方工程停工导致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工作面,这样必然会导致承包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而发包人又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实现发包人这一愿望,必然意味着承包人需要赶工,赶工因为发包人的要求,所产生的赶工费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风险提示

赶工并非所有工程项目都会出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签证。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冉13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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