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裁定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但不是全部。

无论是会计做账的原始凭证,还是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都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裁定书只能证明经济业务情况,但是根据裁定书内容的不同,还需要不同处理。

1、如果裁定书仅仅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在裁定书的基础上,加上支付凭证,就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不再需要其他凭证。

2、如果裁定书还包括支付货款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根据28号公告还需要发票的,则除裁定书、支付凭证外,还需要对方按照规定提供发票。

2021-09-19 昌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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