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的婚姻财产风险的防范
婚姻关系靠男女结婚而形成的兼有人身与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在此不做讨论,本书只分析财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男女两个自然人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刻起,他们的财产就有了划分:领取结婚证前的个人财产,称之为婚前财产;领取结婚后的双方收入称之为婚后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如果夫妻二人没有约定,那么就按法律规定认定,即婚前的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婚后双方收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权,如夫妻离婚可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会发生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况,如婚前存款所用银行卡婚后有进账有支出;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变卖婚前房产后双方加些钱购置新房等情况。如果发生婚前婚后财产混同后,双方因离婚诉到法院,司法审判原则是不能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更为复杂的是公司的股权,如是婚后成立的公司或受让的股权,还要看是用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如是股东离婚,股权如何分割,还要看所涉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如所涉公司有专业的投资机构,更要看股东与投资机构之间有无对股东离婚时的相关约定等等。
总之,夫妻关系处理得好,四面欢喜,处理不好,八方不宁。夫妻人身关系、感情关系,只有夫妻二人才能解决,其他人难以参与;夫妻财产关系,则可由专业人士提前构设方案,以防变故致鸡飞蛋打。尤其是企业主,由于其财产颇丰且财产形式多样,如存款、不动产、股权(票)、知识产权、基金、保险、字画古玩等。每种形式财产其所适用的法律都不一样,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有其各自的法律特征。作为企业主,应当对从家庭的稳定及家族财富传承角度出发对婚姻财产作好相应保护与筹划。本书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试作提示,以供参考:
(一)善用婚前银行账户
企业主如有大量存款,可将存款归集到一到几个账户,这些账户婚后就不要再进账了,要保证婚后收入不与其混同。如果婚后企业主用此账户中的资金去购置其他资产,所购资产视为婚前财产的转化,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后的收入进了婚前的账户,且次数较多,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婚前婚后的财产混同,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
(二)签订婚姻财产协议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处理,该约定优先于法定。双方对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任意约定,但不能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对没有约定的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对于标的额大或者不能立即履行的约定(比如房屋尚有货款,不能办理除名或加名等),建议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双方签订的是离婚协议,但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在诉讼中一方可以反悔,该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无效。
特别提示:财产协议是改变夫妻法定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最有效途径。
(三)巧用遗嘱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若没有订立遗嘱,一方去世后,配偶有权继承其个人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但如果企业主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合理使用遗嘱工具,无论是保障老人和孩子的物质需要,还是保障婚姻的稳定性及彼此的忠诚,都有积极的作用。如,立遗嘱将足够多的财产给老人或孩子,以保证其养老或成长的需要;在“老夫少妻”有家庭中,作为“老夫”的企业主可以通过订立附条件的遗嘱来保障婚姻稳定与忠诚,如在遗嘱中可规定“老夫”去世后,“少妻”每照顾“老夫”一年,遗产分配100万,其他财产“老夫”可另作安排。
很多中国人都不愿意订立遗嘱,导致了身后的大量纠纷。其实相对于双方达成合意、操作性较低的协议,遗嘱相当于单方面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安排,非常灵活和自由,且成本较低。对于那些感情不好,又不愿或不能离婚的夫妻,也算是一种消极的救济。
(四)购买匹配保险
夫或妻还可以为自己投保,指定受益人。根据继承法和保险法,保险的身故利益不属于遗产,而是由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证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财产。保险胜于继承之处在于节省税费,保密性强、快捷方便。此外,夫或妻一方因受伤或疾病获得的理赔金,具有人身属性,为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对方也无权要求分割
(五)设立家族信托
中国女首富吴亚军离婚案,为中国家族企业利用信托处理同类事件树立了一个样本。764亿港元的市值公司,577亿港元的身家分割,龙湖地产估价并未因在这场离婚案受到太大影响。吴亚军通过家族信托安排,对其持有的龙湖最终权益,进行了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的再配置,既享有了家族信托的基于财产隔离所带来的所有功能,又没有影响到家族的最终权益。
而协同通信公司的主席王浙安,由于婚前没有设立信托做资产隔离,与妻子倪蕴姿离婚并向她转让10亿股公司股份。随后,倪蕴姿进行密集式巨额减持,令公司股价持续暴跌,公司市值最多蒸发超过20亿港元。
风险隔离是企业主们看中家族信托的关键原因。由于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家族信托,当委托人离异时,信托资产基本不会受牵连,避免了离婚分财产。离岸信托中的资产,只要配偶不在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名单里,那么离婚后配偶是无法分割其资产的。由此可见,搭建家族信托,利用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发挥防火墙作用,在现实中直接表现为家族对于企业控制权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