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失效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失效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2008年1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008年1月1日起: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总结:
1.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应税收入:一般企业为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房产企业: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当年新增预收款-以前年度已计算广告费基数的营业收入(包括预售房款转收入和以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主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调增的应税收入,如税会处理不一致,则应计入计算基数;如税会处理一致,会计调账后申报企业所得税,则不再调整。
4.筹建期企业:无收入,也可列支实际发生额的100%。
5.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关联企业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