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本文主要阐述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纳税调减问题,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即:
1.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等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的净资产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初始投资成本
2.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的净资产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应享有被投资方的净资产份额
差额部分作营业外收入
例:A公司支付300万元,取得同一控制下B公司30%股权,B公司此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
则A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330
贷银行存款 300
营业外收入 30
会计上作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减,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
此时,长期投资的会计成本是330万元,而计税成本是300万元,该投资如果今年发生转让时,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额30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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