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迎来20年大修,一起看看亮点、重点以及迷糊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版和2021修订意见版分别称为“旧规”和“新规”)
作为信息服务领域“宪法”式的存在,自2000年9月25日颁行后,仅因治安管理法的修订而在2011年被修改了一个字眼表述,并在2012年发布一版修订意见稿后,历经20年而不变。这一回迎来首次大修,似乎也说明互联网信息领域正在发生更多新的形势,有待监管应对。
每一家互联网企业都应当知道自己的产品和业务处于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哪一个类别,以及该获得哪一类的增值电信许可。其中,B25类信息服务业务(即ICP许可证)作为中国互联网风起云涌中的姣姣者,是最为繁荣兴盛的业界代表,目前市面上几乎绝大多数互联网模式均涉及该准入资质。为此,国家还特意就该“信息服务业务”相应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亮点所在
新规新增的条款增加了近一倍。其亮点以及重点主要如下:
1.主管部门从单一化转为多头主管,旧规仅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而新规依据现有部门分工情况,明确了网信主管统筹协调和内容治理以及新闻信息审批,电信通管主管准入和资源,公安机关主管违法犯罪。
2.旧规以有偿无偿作为区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并以此作为许可或备案的核心,但新规直接以是否属于“经营电信业务”作为许可和备案的界限。这才是个人看来新旧规之间最大的亮点,也是对“许可还是备案”这是十年难题的一次回应,因为在实践中基本上“无章可循”,下文中会重点介绍。
3. “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5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批,已变成“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7项互联网信息服务,不过这里似乎遗忘了当年出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类目。
4.资质审核及信息留存要求加剧,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例如IDC,CDN等)仅能接入经许可或备案的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者向用户提供服务时,须查验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应当在提供服务期间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务后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同时保存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少于6个月(像拼多多这类删除的信息也应当保存),同时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不少于6个月。以上新规形成了“个人信息2年+内容6月+日志6月”的全新格式,这将会深刻改变了影响互联网的发展。例如现在少有直播电商会进行视频回溯查看,这在新规下就不符合要求,这也会对互联网公司的存储成本有极大的考验。
5.增加了诸多和互联网犯罪上下游监管的内容,以及违法行为规制,例如“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6.新九不规范的首次变更,以往的九不规范几乎能够包含全部互联网内容的合法性判断,而新的九不规范内容更充分,细节更多,像“疫情”信息等也明确纳入,以及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这类可以用来敲打几乎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的内容。
7.三驾主管机关的检查处置权限更高更大了,处理的责任后果也更细致了,最高罚款金额100万并没有变化。
ICP许可(经营电信业务)中的两个细项分类
信息服务业务ICP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例如各类应用商店分发平台、新浪等门户网站】。
ICP服务是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2003版的信息服务业务主要区分为移动信息服务、固定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而2015版分类办法将其仅区别为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和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这是各大厂商所获ICP证上区别得非常清楚,但实践中其实不易区别。可以通俗理解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是指网页端的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也可称为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SP ),也就是指移动端的信息服务,这种“仅限”或“不含”的表达方式沿用的仍然是2003版中的三类区别方式。
试举一例,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证书号为京ICP证060856号,而其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证书号的表达方式为B2-20140033,一个以“京ICP证”开头,一个以“京B2”为开始。但有些地方对于两类证书号均以B2这种方式进行表达。
在实务中,ICP许可证与SP (Service Provider)许可证均属于B25类信息服务业务的许可证(为避免混乱,两者均统一称为ICP许可证),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区别在于,ICP证所涉服务基于互联网,对应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SP证所涉服务基于非互联网(一般为移动网,例如GSM3G4G5G等),因此,为手机用户提供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彩铃、铃声下载、定位,还有短信充值、服务订阅或查询、验证码或会员通知等代发等等均需要申请SP证,对应“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移动信息服务提供订阅类信息内容的需提交与基础运营商的SP协议。
如果仔细查看ICP许可证,都会有地域范围(覆盖范围)的限制,这是因为增值电信业务发照主体一般都是省级通信管理局,而该类ICP许可证中地域范围限制是指其运营主体和服务器的所在地,而并不是限制其实际服务客户/用户的所在地。例如爱彼迎网的运营公司安彼迎网络(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京ICP证160773号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中,其覆盖范围为北京市,但这并不代表该网站只允许在北京市范围进行经营。涉及跨省经营或涉及外资时,向工信部提出申请即可。
ICP备案(“非经营性”或新规中的“未经营电信业务”)
根据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前者实施许可制度,即ICP许可证,国家对后者实施备案制度(也称为ICP备案),备案要求较为简单,最后的备案号样式,以北京为例:“京ICP备123456789号”。
ICP备案的实质是要确定通过域名“连接并传输”的网络服务器空间上的内容的管理者和责任方,确定域名指向服务器的绑定关系的备案,遵守谁帮助接入即向谁备案。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情况下当个人去申请了域名及网络空间(例如阿里云空间)后,阿里云要求个人及时进行备案的原因了,整个流程虽然简便,但前后也要花一定时间。个人自己一度也痴迷于wordpress网站建站,不过也总觉得要进行蓝色幕布拍照等程序实在过于复杂了。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因为存在非常多的“备案”要求,例如还有“公安网备”等,两点注意:一是不管是获得了ICP许可证还是ICP备案,都必须再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在网站开通之日起 30 日内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公安备案申请并获得公安网备证号;二是要即使要再申请经营性 ICP 许可证,也必须先有一个有效的 ICP 备案号(即仍然需要先进行 ICP 备案)。
在“公安网备”程序中,有几个实务问题需要注意:对于无一级域名的网站,如二级域名的网站、或无域名仅提供IP访问的网站或APP,也可以通过填写网站首页URL或IP地址进行备案。阿里云网站的指引是:“如果您的网站域名已通过其他服务商成功备案,现要将域名及二级域名或其他子域名解析指向到阿里云服务器,使用阿里云服务器来托管您的网站,则需要您在阿里云进行接入备案。”
个人理解,如果二级域名和一级域名指向同一服务器,则二级域名无须再行备案。二级域名常见于各类博客系统的个人主页以及同一集团下的多类业态使用,实际上无特殊情况无须单独备案。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要求该类型二级域名进行备案,即使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网站域名,也仅仅包括一级域名,没有二级域名,在工信部ICP/IP系统中,也只能查询到一级域名163.com的备案信息,而不得查询music.163.com以及其它二级域名信息,但该类二级域名(域名可作为授权权利)可以由例如文化局等单位列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中。
某些网站只有独立的IP地址,没有域名需要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吗?答案是需要。无论网站是通过域名方式访问或是通过IP地址的方式访问,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都要办理备案手续。实际上很多APP因为无须向用户提供域名链接,也不会申办域名进行访问(电脑端没域名就不好访问了),但仍然是需要备案的,很多网络接入商,例如阿里云的备案系统还不支持 IP 备案,如果网站只通过 IP 访问,要登录当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系统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域名本身是无需备案的,但要向域名服务商进行实名认证,而且只有这个域名开通 Web 服务(可能通过域名访问服务器内容)时才需要备案。而且域名解析指向国外服务器或者中国香港服务器,不需要备案,我们看到很多的盗版类视频网站,都是海外服务器或海外互联线路指向,不会看到备案信息,而且根据域名管理规则,海外域名服务商获得的域名需要将域名转入到国内有资质的服务商,才可以进行备案。
迷糊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辩分(前后向收费)
ICP许可和ICP备案的核心区别就是前者属于经营性,后者属于非经营性,只有合法合理区别后才能确定自己到底该申办ICP许可还是仅需要进行ICP备案,搞错了的成本后果还是挺高的。甚至我看到非常多的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中仅仅以公司业务是不是一一符合B25中的几类服务形式而确定是否要申办ICP许可,这种本本主义令人有点啼笑皆非。这也说明,两个概念乍一看还挺好分辩的,而事实情况是——有点复杂,而且各地通管似乎把握也不一样,令人迷糊。我们期待新规能够对这个问题出台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
单先不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模糊性定义,我们来看一下当年信息产业部《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信部政函2002180号2002年4月26日)这个比较重要的文件【注:该批复已被工信部2016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所废止,但仍有参考价值。】,批复认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和各类公益性网站的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进行自我宣传的网站等。这些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所以,凡个人网站、企业、政府、司法等网站,用于介绍宣传等,均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另外,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2)413号】规定:“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如利用网上经营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认为:“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通过网络向用户收费,包括通过广告、赞助、电子商务、下载、观看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才需要办理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还有很多网站或软件的使用其实都是免费的,但因为其采取的是一端免费一端收取广告费等模式,也属于营利性模式。但是,如网络公司的官网,以及自营类电子商务等虽然有产品介绍和宣传内容,甚至有商品的销售,但其收费并不依赖于“信息”的则仍属于非经营性。
总结而言,经营性的概念实质上也是盈利模式的确定,在企业申办各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时,也需要向主管机关明确其盈利模式,而总体上,盈利模式中包括“前向用户收费”,是指面向最终使用者收费,如京东PLUS会员费,视频会员充值、下载付费、直播打赏、内容知识付费、游戏购买道具等;其次包括“后向平台服务收费”,是指对企事业单位或信息提供者收费,如向淘宝入驻商家收取平台使用费,向广告信息提供者收取广告费、竞价排名费等;最后是“混合收费”,是指既有前向用户收费,又有后向平台服务收费的情况。这才是实践中用来判断是否办理ICP的核心要素,我们不能仅仅对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B25的几种情形来判断要不要申办。
在江苏通管局处理的某举报案件【王如亮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02行终915号】中,就涉及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性质认定问题。在2017年6月20日,江苏通信局针对用户王如亮的举报,作出《关于举报南京翌网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的复函》,主要内容为:“……2015年6月7日,我局接群众有关南京普而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举报。经调查取证认定,我局于当年7月28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苏通罚字20151号)。你所提供的你与普而摩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证书等证据未涉及翌网昇公司,翌网昇公司吸收合并普而摩公司债权债务的合并协议不能证明翌网昇公司从事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据调查,翌网昇公司目前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网站建设等,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这些业务并不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而举报人王如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普而摩公司、翌网昇公司通过“六网合一”、“eBingoo会员服务”、“行业门户APP服务合同”向王如亮提供的相关互联网服务属于经营性ICP服务业务。普而摩公司、翌网昇公司未合法取得IDC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存在将IDC资源转租的违法行为。2017年8月29日,工信部作出工信复决字2017第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江苏通信局作出被诉复函。
注:以上部分内容来源于本文作者《网络法实务全书》第八章《网络牌照和准入:几家欢乐几家愁》。
麻策(微信:macyberlaw)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商平台合规评审法律专家,浙江省电促会社交电商专委会法律顾问,浙江省大数据科技协会法律专家,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社交电商团标审查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海峡电子商务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
麻律师是中国首部地方电商立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小组成员,参与《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条例》等立法研讨工作。专注于网络法领域研究,为诸多头部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社交网络平台、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及平台、短视频视听直播、网络文化、电子存证、云计算以及数据和网络安全等行业领域的合规工作,并代理包括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等、电子存证、刷机不正当竞争、主播跳槽不正当竞争诸多典型新型的涉网诉讼案件。
专著《网络法实务全书:合规提示与操作指引》(法律出版社2020年4月);合著《大数据战争:人工智能时代不得不说的事》、《网络法案》《电商法律实用案例详解》,参著《互联网企业隐私政策研究与实例》等。知乎法律话题优秀回答者。
编辑:方巧娟 主编: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