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的清清爽爽,清单指向几大主义————问责条例学习体会之三
承担何责要搞清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文逐条学习体会之三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体会】任何责任要落实,首先要分清责任。过去我们也不是没有责任追究的规定,但由于一些规定的内容比较粗糙,往往使具体责任变身原则责任,直接责任变成间接责任,行为责任沦为口头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都混为一谈,重责轻处,选择问责比比皆是。现在问责条例规定只要是在职责范围内,党组织领导班子就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今后将不能再以“集体责任”为由,让问责落空。在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同时,具体责任承担也就有了相应的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各领其责也就顺理成章。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体会】六项问责情形,就是问责的“负面清单”。其中五项是具体清单,一项是兜底条款。具体清单中关于政治责任的描述,正是十八大以来历次巡视通报中的关键词,是将党内政治生活中种种不正常或缺失的情形进行分类列举,便于进一步分清责任范围。
对党的领导弱化的问责,重责官僚主义。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重视“五大建设”,重视重大问题处置,为官一任,负责一方,严防思想上事不关己,行动上高高挂起。
对党的建设缺失的问责,重责形式主义。有没有真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两学一做”有没有学到位、做到位,都要从党的建设的高度来重新衡量。此条规定将使不正常的政治生活、组织生活逐渐原形毕露。
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责,重责好人主义。此款重点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承担作出规定,只要对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置、整改和问责,有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尽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问责。这就拉长了承担责任的区间范围,也堵住了过去常有的“不知情”、“处理了”等种种借口,使为官不为等无视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不反思肩上的重任。
对维护党纪不力的问责,重责保护主义。对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的监督执行,各级党组织有责任,纪检部门有责任,凡是有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有党内团伙、宗派主义的,都要依据问责条例进行查处。
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问责,重责塌方式腐败。此款强调了更大范围的责任落实,即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要严防腐败蔓延,严防群众利益受戕害。譬如一些地方出现的“塌方式腐败”,即使主管的党组织及党组织负责人个人没有直接违纪,但也要为腐败的蔓延和群众利益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作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只想着独善其身、高高挂起,实为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不足,其失责之处正在于放任自流、养痈遗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不到实处,对当地政治生态的影响是致命的也是久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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