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出质是否需要通知次债权人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94期文章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设置了应收账款质押,这可能会牵涉次债务人的权益,那应收账款出质是否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呢?有的人认为参考债权转让的规定必须通知次债务人,有的人则认为应收账款质押与债权转让有本质的区别,不可直接参照适用。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论述。

一、迟延通知的,债权范围以通知时实际存在及之后的应收账款为限

虽并无明确规定要求应收账款出质时需通知次债务人,但(2016)津01民初267号案件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未提供出质人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证据,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以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时,或者在诉讼保全或后续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实际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时,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以及在此后的登记应收账款期限内产生的应收账款为限。

因此,债权人本可就更多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的,却因为迟延通知次债务人,导致应收账款已部分履行,缩小了优先权的范围。

二、已通知次债务人但次债务人错误给付的,仍应承担责任

如果债权人及时通知次债务人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宜,则次债务人应当审慎履行债务,不得随意向原债权人支付。以下两个相反的案例可提供参考:

1.次债务人知悉应收账款质押却错误给付,不构成善意清偿。(2016)苏02民终2861号案件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的出质通知自送达到次债务人之日起对次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次债务人华莱坞公司在《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回复中对应收账款予以确认,因此华莱坞公司向债务人方圆公司支付149万元有违诚信,存在明显过错,损害了债权人创投公司的质权,华莱坞公司除对尚未支付给方圆公司的款项应向创投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以外,还应对已经支付的149万元向创投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2.次债务人不知悉应收账款质押,已善意清偿部分债务。(2016)粤03民终19804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即使进行了登记,但也因次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消灭,因此,质权人或出质人应当将出质的事实通知次债务人,否则次债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无证据证明融易公司或宝利斯公司将项下应收账款质押事实通知了中兴康讯公司和英维克公司,对质押期间中兴康讯公司及英维克公司实际已经向宝利斯公司清偿的部分应收账款,融易公司不得再主张质押权利。

三、未及时通知次债务人的,次债务人有权选择抵销

债权人如果怠于通知次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事宜,则次债务人可能基于合法的事由主张抵销而导致应收账款消灭,如此一来,债权人将难以要求次债务人负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22号案件中,质权人交行攀枝花分行、钛都公司均认可未就质押事宜通知过次债务人四极化工。在四极化工并不知晓应收账款被质押的情形下,钛都公司破产时四极化工有权选择抵销债务。四极化工在钛都公司破产申报债权时,行使的抵销权并不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据此,案涉应收账款已经消灭,质押权因应收账款本身已经消灭而归于消灭,不予以支持交行攀枝花分行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从前述的分析及案例可知,债权人如果不及时通知次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的,次债务人善意清偿或抵销将导致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消灭,这将导致质押权受到直接损害。因此,债权人为保障质押权的顺利实现,应该及时通知次债务人。而次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审慎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可能因错误支付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文/叶秀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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