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

在“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的涉黑案件查办的大的社会背景下,一旦当事人被认定为涉黑,不但量刑从重,而且个人及家庭财产也可能会被查没,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影响极大。因此,准确把握、理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无论是对于专门机关,还是当事人本人,均意义重大。笔者结合法律规定、理论研究和刑辩实务,做以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组织特征

首先,考察涉案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相互之间的联系是紧密还是松散,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组织结构较为紧密的要求。与普通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组织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稳定性、严密性,组织内部一般存在明确的层级结构,较为严格的帮规戒律,且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分子基本固定,能够对组织的资金使用、人员安排、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等事项,予以掌控。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的形成是自发的,多有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一系列的暴力性违反犯罪活动,扬名立万,方能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立威,方能形成组织者、领导者和相对稳定骨干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认为,黑恶势力成员之间关系较为紧密。因此,判断是否为涉黑犯罪,应分析涉案的人员的交集度如何,有无共同的长期性、稳定性违法犯罪活动,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控制关系,是临时纠集而成,还是已经形成稳定的组织体系;是经济上的合作,还是共同建立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形成恶势力团伙。

其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否具备长期性、稳定性、层级性特征。根据《刑法》第2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两高两部2009年纪要、2012年规定、2018年指导意见、2019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最高法院2015年纪要等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社会肌体上的肿瘤,是社会亚群体,侵蚀社会正常的治理秩序,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及国家政权安全,具有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非法控制性的特征。就组织性来说,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稳定性、长期性、内部人身控制性的特点,有发起、创建组织的组织者,有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领导者,有积极的参加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戴长林等人的观点,所谓稳定性,表现在核心成员稳定和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方面,需要有内部的人身控制。实践中,可以从时间跨度、区域广度上、从合作的关系上三个维度判断是否存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奖惩分明的黑恶组织,众人之间有无可能形成长期性、稳定性的、层级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

第三,参与的目的的考察。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组织、领导、参与是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因此,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对于认定其在涉黑犯罪的角色非常关键。

二、经济特征

根据2015年10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经济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聚敛的资产,而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所获经济利益是否在客观上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2018年意见认为,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获取中有组织的参与。

在辩护实务中,需要考察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是个人的生意还是组织的商业,主观上是否要去建立一个组织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组织的手段获得利益,去支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是为何目的为涉案人员发放福利奖励、补助、车补,是正常的福利待遇,还是为了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而支付必要的费用,或者购买作案工具,是否有追求形成非法社会控制的目的。

三、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除了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的严重性,行为的暴力性之外,还具备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就是行为的有组织性,也就是说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利益,由组织成员有计划、有安排、有分工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组织利益,一般而言主要表现为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等等,有追求非法控制的主观意愿和意图。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认为,黑恶势力犯罪带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为非作恶”的方式、手段带有欺凌、强制、压迫的性质,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带有“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而且客观上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横行乡里,肆无忌惮”。而普通共同违法犯罪通常采用较为隐蔽的方式实施,在实现犯罪目的后就设法隐匿踪迹、毁灭痕迹,不会有意制造或者放任形成不法影响。其次是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恶势力因为意图“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其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危害往往具有复合性,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

所以,应重点考察检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是否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去实施,有无组织性的特征,是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的行为,其他成员是否知情;侵害对象是特定的,还是随机性的。指控的事件是临时性偶发的治安案件,还是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发生的地点是特定区域,还是具有随机性的地点;发案的起因是被告人主动挑事,还是被害人的原因引起。

关于案件中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行为。所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支持他人做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等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治理,反而放纵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重点分析检方指控的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为了帮助被告人获取经济利益,还是帮助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

四、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不仅是攫取经济利益,同时也追求对经济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之后再通过由其掌控的非法秩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非法控制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特征,也是其反社会的危害性所在,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所谓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手段,将不特定的对象处以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响之下,重大影响是指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手段,对不特定对象的思想和行动产生发生作用,非法控制和影响都不是一种偶然的短暂的现象,而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控制或影响的程度具有严重性,都是有意识的以非法的方式主动干涉他人的结果。根据2015年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这一般不能视为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一定行业,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或恶势力团伙犯罪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的,目的是通过暴力手段破坏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达到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的目的。

综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与存在,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极大的威胁,破坏经济建设,败坏社会风气,危害公民的生命财产,使公众失去安全感,造成社会秩序,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因此,惟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全部具备,才能达到形成社会亚群体,危害社会治理的效果,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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