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重大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将在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部分关于继承法的批复、复函将被同时废止。
1
补充了继承开始的时间的规定
有关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从原来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到现在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在继承开始时间的判定情形上增加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的情形。
2
删除关于遗产分割诉讼中不予受理和应予受理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中“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的规定。
3
明确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新司法解释明确将原有的“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规定修改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新规中具体条文的表述,是把行为能力进行了分类,分为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逻辑更严密。
4
放弃继承的形式上的明确改变
明确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删除了关于口头方式放弃的认定条款:“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由于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般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近亲属,为亲属间的和睦团结,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放弃继承不能“口说无凭”,要立字为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要有有据可查的书面形式。
另外,书面形式是指承诺的要件必须书面,因为在继承过程中会存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也就容易产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言语表达,所以把此种承诺的意思表示规定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就防止了和真实意思表示冲突。
同时新司法解释也新增了:“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的内容。
5
遗赠扶养协议主体范围规定的变化
有关遗赠扶养协议主体的规定由原来的“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修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主体范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呼应了民法典总则编的修改:将民事平等主体中的政治术语的“公民”改为了法律术语的“自然人”,法律术语更为准确,更为体现民法的私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