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六:与职业放贷人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46期文章
民间借贷百问百答系列: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一:基础问题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二:利息计算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三:担保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四:涉及特定主体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五: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关的民间借贷
职业放贷是当前社会中普遍且不合法的现象,准确识别职业放贷人对于借贷纠纷相关问题的认定和解决有积极意义,本部分内容详细回答了职业放贷人的特征、认定标准、对借贷关系的影响等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要正视职业放贷人的问题,对职业放贷人的识别与证明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1: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答:职业放贷人一般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Q2: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答:以认定标准较为详细的浙江省规定为例,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       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       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       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       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       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Q3:     职业放贷人常见特征?
答:放贷职业化、起诉材料格式化、高额利息隐密化、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
Q4:     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但放贷人可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放贷人仅可请求资金占用费),但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合同无效有重大过错,法院支持资金占用费的可能性极低。
Q5:     职业放贷人涉及的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
答:

高利贷

套路贷

目的不同

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手段方法不同

虚增数额的名目

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

借款人主观认识

高利贷的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需要偿还本金之外的高额利息部分。

“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贷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不必偿还虚增部分。

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

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

侵害客体不同

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法律后果不同

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Q6:     实践中证明职业放贷人的方法?
答:
1.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若出借人为法人),同一出借人及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在5件以上;
2.       结合上面的情况,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   借条/借款合同是否为统一格式;
(2)   被告是否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原告是否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方,这种情况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第三方的银行流水;
(3)   是否以现金交付借款本金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4)   申请银行协助调取借款人或其关联关系人的银行流水,通过银行流水看其借款是否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5)   查看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后面谈判或对方催款时的录音、聊天记录、催款记录(如打电话、发短信等);
(6)   取证:调取证人证言,至少两人同行,最好是录音、录像,建议取证时直接由证人亲笔写完后,邮寄到指定位置;
(7)   是否有高额利息的扣费回单;
(8)   如果出借人是企业,查看其经审计的审计报告、银行对账等信息,确定借贷产生的收益占比;如果出借人是自然人的,那么出借人需要证明出借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自己有正常的工作收入,而非以借贷为收入来源。
Q7: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对借贷案件的影响?
答:一旦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直接后果是职业放贷人难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Q8:     职业放贷人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
答:
1.       对利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等资金发放贷款,并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将按照行为涉嫌的具体犯罪被侦查、起诉、审判,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2.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方式既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也可以表现为“恶意串通型”。对于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将依法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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