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百问百答之六:与职业放贷人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
高利贷 |
套路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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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 |
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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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方法不同 |
虚增数额的名目 |
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
“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 |
借款人主观认识 |
高利贷的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需要偿还本金之外的高额利息部分。 |
“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贷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不必偿还虚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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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 |
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
“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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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客体不同 |
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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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不同 |
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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