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给现场管理人员报销的汽车油费是否合并到工资里进行个税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给现场管理人员报销的汽车油费是否合并到工资里进行个税申报?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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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给现场管理人员报销的汽车油费是否合并到工资里进行个税申报?
彭怀文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对于此处所称的“津贴、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谓的“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上述规定看起来很美好,但是现实中却很尴尬,国税发﹝1999﹞58号到目前依然有效,但是只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很多省份在该文件出台已经达十年之久依然没有扣除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想税前扣除公务费用时,需要先查询所在地区是否已经出台了扣除标准,不能随便套用其他省份的标准。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标准以内报销的汽车油费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应全额并入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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