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再用“邓紫棋”了,个人知识产权当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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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再用“邓紫棋”了,

个人知识产权当如何保护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今年3月7日,邓紫棋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

虽然艺人与经纪公司分手,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然而,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分手,却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除此前传出的双方存在分歧,蜂鸟音乐存在若干严重违约和不法行为外,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蜂鸟音乐就已将“邓紫棋”这个艺名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解约后的邓紫棋,可能今后不能再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了...

那么,邓紫棋到底还能不能使用这个艺名呢?《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要想使用商标使用权,就必须依据《商标法》第43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规定,与商标注册人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不然,就是违法,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对侵权者予以法律追究。

但是,作为艺名,虽然蜂鸟音乐将“邓紫棋”注册成为商标,享有“邓紫棋”的商标专用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邓紫棋”这个艺名的知名度,显然不是蜂鸟音乐单方面形成的,而是通过邓子棋音乐事业的发展以及与音乐爱好者之间的互动逐步形成的,已与邓紫棋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邓紫棋并非完全没有使用这个艺名的权利。蜂鸟音乐应当与邓紫棋友好协商,拿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尽管如此,“邓紫棋”艺名之争告诉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自身权利方面,还是有许多值得思考的方面。从个人来说,在与经纪公司、合作企业、劳务公司等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时,不管有没有知名度,都应当就知识产权保护附加一些条件,设定一些约束条款,以确保自身权利不受侵犯。对单位来说,在与个人签订相关协议时,也要就此进行明确。一旦协议中予以明确,就可以避免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明确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明确权利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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