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如何正确使用“赠与”工具?
(一)谨慎使用赠与工具
赠与行为大部分发生在亲友之间,虽赠予具有无偿性的特征,但赠与人一般对受赠人及赠与财产的处置是有期许的,如父母赠给儿子的房子当婚房,父母赠与女儿股权希望女儿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等,只是实践中很少有人签订赠与合同。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则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完成转移,赠与人就丧失了对财产控制。赠与人若想收回财产,难度相当大。所以本书建议,作为企业主,要谨慎使用赠与工具,能不用就不用,如果确实想用,要签订赠与合同,要附义务赠与。另外,更要谨慎使用赠与公证。
(二)善用附义务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还规定,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作为赠与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内心需求,在赠与协议(合同)中列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一则给受赠人在法律层面以约束,减少纠纷的发生机率;二则防止纠纷发生时无计可施,无据可依。
(三)明示受赠人
如果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时,受赠子女已婚,建议在赠与时要有赠与对象的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见,父母赠与财产给子女,如果没有明确,那么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一旦婚变,赠与的财产将面临着被分割,家族财产将流失。如果明确受赠人为赠与人的子女(与儿媳、女婿无关),那么受赠财产则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子女婚变离婚时不被分割。
(四)巧用赠予撤销制度
1、赠予的任意撤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是对赠予的任意撤销权制度的规定。因为赠予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为避免赠予人一时冲动,考虑不周做出赠予决定,所以在所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悔约的权利,赠与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根据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赠财产为动产,需在将动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如所赠财产为不动产,如房产,则需要在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行使撤销权;当然,如果所赠财产是其他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如车辆、船舶等,也应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行使撤销权。
2、赠与的法定撤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条是对法定撤销制度的规定。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即以上三种情形。只要具备三者之一,不管赠与合同是采用什么形式,即使是公证赠与,赠与人也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无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
如果要顺利行使赠与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就要掌握以上三种情况的相关证据。如“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则要求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