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关键词,读懂与新未保法有关的检事儿
9月3日,出生仅9天的弃婴“小七夕”在黑龙江省富裕县检察院未检部门的护送下,安全抵达儿童福利院,开启新的生活。这是富裕县“暖阳未成年人社会服务中心”成立后办理的首例强制报告案件。
今年以来,富裕县检察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牵头联系该县法院、公安、司法、教育、妇联等多家职能部门,多次召开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联席会议,对合作事项、制度框架进行了深入研讨论证,最终构建起“党委领导+检察牵头+十三部门合作+一门受理+1345模式”的富裕县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并以富裕县检察院“暖阳未检工作室”为载体,命名该体系运行机构为富裕县“暖阳未成年人社会服务中心”。
8月25日深夜,富裕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付武收到来自该县妇幼保健院的强制报告线索,对方在单位门前发现一名出生仅几个小时的女婴。接到线索后,富裕县检察院未检干警快速行动,第一时间与辖区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对弃婴事件进行核实。随后的几天里,该院按照强制报告有关配套规定,积极协调民政、公安、卫健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头行动,及时解决了弃婴的医疗救治、临时照管等问题。
因为小婴儿的生日是七夕节当天,“暖阳未成年人社会服务中心”的叔叔阿姨给她取了个好听的名字“小七夕”。在富裕县检察院的积极协调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仅仅9天时间,“小七夕”就来到了儿童福利院。
随后,富裕县检察院将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向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方向延伸。一方面,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寻找婴儿父母的调查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侦查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另一方面,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为“小七夕”寻找最优收养人,让“小七夕”在未来的日子里快乐成长。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之中。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2款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亲职教育
“监护告诫令”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特向你们发出‘监护告诫令’,告诫你们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如果你们违反本告诫令,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力,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近日,一场“监护告诫令”宣告仪式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举行,该院“惠心骄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检察官黄兰向3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家长严肃宣读“监护告诫令”。
这3名未成年人分别是小天、小雨和小浩(均为化名)。2019年11月至12月,2个已满16周岁的孩子伙同他们仨盗窃,在凌晨砸破门店玻璃门或撬锁进入,盗得财物共计6万余元。
该案移送黄陂区检察院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发现,涉案的小天、小雨和小浩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仅受到了口头警告教育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惩罚。但是,是什么原因让3人变成这样?检察官迅速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3人的家庭监护情况。
“小天、小雨和小浩参与违法犯罪,原因除了孩子们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父母监管、教育缺位等问题。”承办检察官殷婷说,小天和小浩的情况差不多,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母亲忙于家务,对他们疏于管教;小雨虽然在父母身边,但父母和孩子缺乏沟通。3人的父母都未能及时发现孩子们的“不良行为”并给予正确引导、加以约束,最终导致孩子走偏。
这已经不只是“家事”了,监护教育必须到位。检察官决定对3人的父母进行监护告诫。他们拟定了操作性强的“监护告诫令”,在强化日常监管教育、加强情感沟通等方面提出建议,并采取举行宣告仪式的方式当面送达,现场释法说理,要求3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同时,为帮助3名未成年人进一步认识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避免下次再犯,检察官针对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法律训诫措施,并在宣告仪式当天,通过讲法治课、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对3人开展了法律训诫。
下一步,黄陂区检察院将依托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会商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信息对接机制,丰富临界预防教育方法,持续探索“监护告诫令”的可行路径,对罪错未成年人切实做到提前干预和预防。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困境儿童
13个部门共建关爱基地
日前,困境儿童救助民间非政府组织——“杨杨成长关爱基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正式启动。上海市检察院、杨浦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以及基地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近年来,杨浦区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无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群体还是未成年被害人群体,均有部分孩子处于困境之中。为此,该院联合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团区委、红十字会等12家职能部门,共同推动成立了“杨杨成长关爱基地”。该基地将以工作精细化、对象精准化、效果最优化为目标,对困境儿童精准施策,有效提升困境儿童关爱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据悉,该基地将强化个案处置,为困境儿童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推动家庭教育、儿童福利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困境儿童保护“杨杨模式”。检察机关将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民事、行政、刑事各块职能的对接整合,构建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推动形成救济力量多元化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提高保护和救助的精准性、实效性。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法治宣传
“法治课间操”
“同学们,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西检法治之声’栏目,今天的主题是‘防止校园欺凌’。可能很多同学不知道,除了常见的身体欺凌外,对同学讥笑、谩骂、言语中伤、取绰号、威胁恐吓等也属于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9月16日,课间休息时间,四川省西充县罐垭乡小学校园内,熟悉的声音通过广播回荡在校园中,西充县检察院为孩子们准备的“法治课间操”准时响起。
“我们的‘西检法治之声’广播栏目已经开播4年了,内容涉及预防校园性侵、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涉毒涉枪等犯罪,以讲故事的形式教育孩子们辨别、远离犯罪,学会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孩子们也很喜欢这种兼具故事性和教育意义的普法方式。”西充县检察院未检部主任杨艳琳介绍道。据悉,自2016年以来,该院定期选取案例汇编成普法故事后录制成广播音频,在传统课间操结束后,通过学校广播站进行播放,培育学生的法治意识。这一普法形式被师生们亲切地称为“法治课间操”。4年来,开展“法治课间操”的校园已经扩展到全县30余所学校,受益学生众多。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送法进校园”的课堂教学部分受到一定影响,西充县检察院在原有的普法广播基础上,增加了以短视频普法为主的“小桔灯课堂”,录制多期普法视频,供学校在课间等时间播放,受到学生们的普遍欢迎。该院检察长唐恒博说:“这种做法形式新颖,我们将把它作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促进送法进校园常态化的‘辅助剂’,进行到底。”
“西检法治之声”和“小桔灯课堂”只是西充县检察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一隅。此外,该院与县教科体局、县司法局、县妇联、团县委加强协作,为“一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打好“组合拳”,先后打造了“三位一体”亲情修复模式、青少年心灵驿站、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等项目,建立了教育从业人员入职涉案信息查询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5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支持起诉
监护人不合格,撤销资格
9月27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并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当庭宣判。
被害人小花(化名)出生于2008年,其父母离异后,小花跟随母亲与继父刘某共同生活。2019年2月以来,刘某多次对小花实施猥亵和性侵行为。经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29日,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随后,任城区检察院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申请撤销刘某监护权。
相关职能部门提起诉讼后,任城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认为刘某多次猥亵、强奸继女,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刘某不宜再作为小花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刘某作为小花监护人的资格。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某虽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小花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一纸判决能够弥补的。为抚平小花的心理创伤,任城区检察院依托建立的爱心联盟工作室,及时联系到爱心志愿者——济宁附属医院心理咨询专家,为小花进行了专业的心理疏导,鼓励小花走出心理阴影,重返校园。除此之外,该院还为小花申请救助金,帮助小花尽快投入新生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个性化帮教
能挽救的,一个也不能少
“我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监督考察,遵纪守法,重新做人!”10月9日,山西省中阳县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小丽(化名)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小丽在悔恨中郑重承诺。
2019年12月,小丽受朋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唆使,“借用”他人手机转账。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小丽。检察官及时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不捕直诉的建议。案件很快移送审查起诉。鉴于小丽作案时刚满17周岁,是职校的在校生,系初犯、偶犯;小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了谅解,检察官认为小丽具有挽救的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随后,承办检察官、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检察官、未检工作负责人等共同组成社会调查组,围绕小丽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学习成绩、经济来源、一贯表现等内容,进行社会调查,在做好本次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的同时,积极为开展好其他案件社会调查评估进行有益探索。
调查组了解到,小丽出生后不久,父母就外出打工,其由奶奶独自抚养长大,导致其自律意识差,不服父母管教。但案发后小丽认罪悔过,其父母也已返回本地工作,具有家庭监管和帮教条件。据此,该院对小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根据小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该院制定了个性化帮教措施。一是为了培养小丽的自律能力,要求其主动写日记,记录生活的感悟,每周五到检察院,向未检部门负责人和办案检察官汇报思想。二是定期邀请县心理学会工作人员对小丽一家进行亲子关系辅导。三是主动联系县剪纸协会,安排小丽学习剪纸和装裱工艺,以便更好融入社会。四是加强对小丽日常不规范行为的约束管教,确保其知底线明规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6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公益诉讼监督
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整治
“今后我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不健康娱乐场所。”日前,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人古建(化名)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月28日,古建伙同他人在方城一家KTV唱歌期间,将王某捅成轻伤。方城县检察院受案后发现,古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符合起诉条件,但他犯罪时还不满18周岁,案发后经教育已认识到错误,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该院对古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8个月。
今年6月,方城县检察院在梳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自2019年4月以来,全县有38家KTV和87家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发生刑事案件6件,涉案未成年嫌疑人和未成年受害者达32人。8月17日,该院向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全县娱乐场所接纳、招用未成年人情况开展专项整治。
8月19日晚,该院联合县公安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对城区周边KTV、网吧进行巡查,发现多数KTV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不明显、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家娱乐场所招用1名未成年人、3个网吧接纳5名未成年人。
9月1日,方城县检察院邀请县关工委、公安局等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召开“娱乐场所、网吧招用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议”,10余名娱乐场所、网吧经营者代表参与。会议期间,该院与县公安局、文旅局、人社局、市场监督局、教体局联合宣布出台“六部门协同护航”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全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机制施行以来,该院多次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部分KTV、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暗访,未发现一起接纳、招用未成年人现象,公益诉讼监督初见成效。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2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执行监督
帮残疾女孩追回赔偿款
“找不到财产线索就没法执行,我们上哪找线索啊,拜托检察院帮帮忙吧!”2019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9岁女孩彤彤(化名)的母亲来到济阳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就彤彤与刘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监督,希望检察院帮助女儿追回70余万元赔偿款。
该院承办检察官樊铭梓查阅案件资料时发现,申请人竟是个“熟人”:“我之前在儿子的乒乓球兴趣班上见过彤彤,当时只注意到她小小年纪没有了右手,用左手拿球拍也学得有模有样的,没想到有一天她成了案件的申请人。”
2014年麦收时节,3岁的彤彤在乡下爷爷奶奶家生活。当刘某来收购小麦时,彤彤不小心靠近了刘某使用的螺旋输送机,右肢被机器吸入。医院为彤彤实施了右手截肢手术。经鉴定,彤彤为六级伤残。
2015年11月,彤彤一家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判令刘某赔偿彤彤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等共计55万余元。然而,赔偿款迟迟没到位。
2015年12月,彤彤一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刘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被迫终结。4年来,他们未曾放弃追讨。2019年12月,他们再次向济阳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向济阳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找到刘某的财产线索是关键。办案检察官马上到各银行调取信息,发现刘某名下确实没有财产,但他通过声明的方式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了儿子。经实地查看及向当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刘某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财产,且该房产进入了拆迁补偿程序。为此,该院立即督促法院进行查封,恢复执行程序。经过检法共同努力,日前,刘某将赔偿款本息71.6万元送到彤彤家人手中。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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