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类案同判规则及法官详解
山东高法 5天前
以下文章来源于iCourt法秀 ,作者杨奕
裁判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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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与史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 年 3 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112 民初 8282 号民事生效判决,判决史某与蔡某离婚,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019 年,蔡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史某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案外人 52,000 元债务的一半。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综上所述,海淀法院判决驳回蔡某该项诉讼请求。蔡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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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 年 1 月 15 日,黄某和冯某登记结婚,2018 年 8 月 24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 年 10 月 4 日,黄某和冯某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黄某还完从李某(冯某妈妈)处借的 23 万元现金后,同冯某办理离婚手续。孩子的抚养权归冯某。黄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李某借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还款日期,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以上事实有借条、协议、(2018)豫 1502 民初 4261 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冯某亮偿还借款 100,000 元及利息;驳回李某、冯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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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代某亚与王某奇居住在同一小区,相互熟识。2014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王某奇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向代某亚下注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确认有关赌博内容,相互确认和支付赌博款项。2015 年 6 月 6 日,王某奇向代某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本人王某奇因资金周转问题向代某亚借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用作资金周转。此借款即时生效,此借款用东昌路今日家园明青轩 21F 做抵押,此借据钱还清之后,抵押作废。12 月 5 日还钱。”之后,代某亚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6 日向王某奇转账 10,000 元、29,600 元,但并未对借条中约定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王某奇与姚某曾系夫妻,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登记结婚,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奇每月向姚某转账 1100 元。因王某奇未归还欠款,2015 年,代某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奇立即归还其欠款 86,000 元及相应利息,并判令姚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 7 月 11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 5651 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债务为王某奇与姚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姚某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作出(2016)粤 03 民终 18911 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姚某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17)粤民申 5578 号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作出(2017)粤 03 民再 154 号民事裁定,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本金,代某亚主张除在借条出具前后代某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所支付的 10,000 元和 29,600 元外,其余款项系双方在此前存在的多次小额现金借款,但对此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代某亚与王某奇之间存在赌博行为,上述代某亚所主张的现金款项也不能排除与赌博有关,因此对借款本金认定为 39,600 元,对代某亚现金交付的主张不予采信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