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审核原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银行在办理完业务后,应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原件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境内个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后在境内购买的商品房转让并申请汇出资金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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