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内陆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9.13内陆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内陆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内陆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内陆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内陆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证明文件。

审核原则

1.托管人为内陆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内陆基金的信息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内陆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内陆基金管理人应持上述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或银行进行登记。

2.根据内陆基金管理人填写的《内陆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业务录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协议登记---市场---境内基金境外发行销售---登记/变更模块操作完成登记,生成《业务登记凭证》。

3.内陆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内陆基金因内陆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的,内陆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香港销售。

4.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托管人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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