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多家企业被处罚!

 01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池阀门无法开启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人员对南通某环保公司爆燃事故处置时发现,该公司雨水管网连接事故应急池的阀门无法正常打开。后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从2019年10月开始生产以来,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雨水管网连接事故应急池的阀门长期无人巡查管理导致严重锈蚀,发生事故时无法正常打开,险些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整。
02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池大量积水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2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侧75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有大量积水,约占总容积四分之三,不能确保该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时产生的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同时该公司也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该环境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03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擅自改造应急池、封堵管道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通某纺织公司擅自将事故应急池改造成废水收集池,并将原事故应急池的应急管道用水泥进行了封堵,导致该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时产生的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无法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同时该公司也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该环境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为什么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事实上,很多企业对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运行往往忽视。作为企业的辅助设施,领导重视的程度不够,自动化程度普遍不高,处理工艺落后,设备设施运行得不到良好的维护,更谈不上借助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来进行管理,长此以往给企业的安全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可能会让整个企业的安全整治工作百密一疏,前功尽弃.......
企业环保设施安全事故的屡次发生,往往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环保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2020年11月17日,吉安市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废液处理区域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通过剖析该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到: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的法定职责,组织制定废液处理操作规程;

二是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对废液处理工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进行风险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如结合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卡片,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等;

三是变更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变更管理制度,随意利用闲置设备设施蒸馏废液等诸多问题。

以天嘉宜爆炸事故为例,其直接原因是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屡次发生的事故足以说明,企业在“三废”处理设施管理方面依然需要重拳治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中提到,明确由生态环境部“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一方面要不断优化提高“三废”处理工艺,淘汰安全隐患较高的处理工艺,引进风险级别较低的处理设备,及时做好日常监测。
另一方面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台账,形成问题清单,分类施策立即整改。(详情可参考中国环境报文章《未雨绸缪早诊断 环保设施做“体检”》
 附:环保设施安全检查内容(参考)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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