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链条的构建、证据清单及办案指引提示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已经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其实就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我们所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移送给检察机关之后用于指控犯罪事实。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整理出一些常办案件的证据清单供我们办案的兄弟们参考。
(一)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移送;受案登记表;行政机关移送主要为安全生产监督机关移送;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经他人报案;110接警登记表;被害人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二)重大责任事故违规情况初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初查事故违规情况;
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或新类型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必要时可增加专家意见。
1、一般应由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事故报告认定、批复等书面意见。事故认定报告中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明及相关作业人员执业资格等书证;
(二)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特定义务证明等书证;
(三)相关法律、规章、条例、办法、制度、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规律性习惯规定、惯例、劳动纪律规定等书证;
(四)涉案人员的谈话笔录;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监督机关未出具相关事故报告认定、批复的,应制作内容相当的情况说明。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明及作业人员执业资格;
涉案人员工作职责特定义务证明;
相关法律、规章、条例、办法、制度及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规律性习惯规定、惯例、劳动纪律规定等书证;
涉案人员的谈话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三)侦查机关初查事故违规情况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明、特殊经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
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等;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的材料;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监控录像;
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专家意见。
(四)查证犯罪事实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
被告人供述
1.“时间”和“地点”是指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
2.“事件经过”是指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包括行为人作为和不作为的情形。
3.“危害后果”是指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4.由安全生产监督机关移送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复核移送的证据。对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应进一步以笔录形式复核。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监控录像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2、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伤势情况照片、医疗证据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
事故现场机械、设备等物损的清单、照片
证明财产损失的单据、凭证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
3、确定行为人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1、“确定行为人刑责范围”需查明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及责任划分。
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二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监督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应根据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履职依据等,综合考察行为人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以合理确定罪责。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任命书等;
从业、执业资格证明等;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或者管理、监督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刑责范围及责任划分
户籍资料、护照;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任命书等;
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信息查询、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生产经营许可证;
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事故调查报告。
4、到案经过
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记录等;
被告人供述。
(五)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1、裁判文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
3、证明赔偿、谅解等
4、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
5、证明被告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
6、证明被告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
7、证明被告人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或者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1、证明前科劣迹
2、案发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3、赔偿证明、谅解协议等
4、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5、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6、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
7、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六)涉嫌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被告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由于客观行为的区别,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
(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二)在日常生活中,被告人由于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忽视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缺乏必要的谨慎态度而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可能构成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
(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四)涉及劳动保护、建筑工程质量、教育设施及消防设施等在生产、作业中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特殊形式的重大责任事故,应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特殊责任事故犯罪定罪处罚。
(五)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