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基础是公民行为有效

第四节:从消解公民行为衍化抓起

——《胜市正言》沪续三十四

公众微信号《商坛论衡》

如果说制度建设总是落后于经营实践,那么在制度条文没有涉及到的地方保持健康的执行就有赖于执行者的公民行为。无论执行者是高管还是一线员工,都是如此。反过来说,在制度条文没有涉及到的地方出现了执行扭曲,往往是执行者的公民行为出现了不良衍化,需要在团队的优化组合中予以关注。

任用基础是公民行为有效

在一般员工那里,公民行为表现为不计报酬加班、帮助同事完成任务、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等。在管理者那里,公民行为则表现为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以身作则,为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着想,且最大限度的采取了正常的趋利避害的措施等等。面对经营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管理者的公民行为强,可以为组织提供更多的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同时在赋予其更多的随机处置权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工作环境的吸引力与和谐性。否则,仅凭管理者狭义的职务行为保证企业的健康运行往往捉襟见肘。

由此可以看出,管理者的公民行为存在着向职务行为渗透的一面,选择任用管理者,很难置其公民行为状况于不顾。这固然不能求全责备,然而对其提出比一般员工更高的要求则是必要的,比如在我国的《诗经》中蟋蟀一诗就指出,管理者即使在正常享受生活时,也不可过于放纵,须顾念自己的职责所在。在冬季休闲时,“虽不可以不为乐、然不已过于乐乎。盍亦顾念其职之所居者”,应当保持瞿瞿(心中警戒的样子)、蹶蹶(勤劳敏捷的样子)、休休(不为所惑的样子)的状态。这与已经得到的收获无关。因为已经得到的收获不等于收获的最佳值,原本可以做得更好。“良士”(管理者)还应当“职思其外”(兼顾份外的相关责任),“职思其忧”(考虑发展的可持续性)。否则管理者公民行为的失效,将会潜在的使经营活动付出更多的成本,承担更大的风险。

公民行为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由于管理者与一般员工对资源的处置权大小不同,对团队行为的影响也具有不同的意义。按照公民行为在消极方面的衍化对团队行为的影响,有三种情况:公民行为失效、公民行为扭曲与公民行为悖离。公民行为失效多为不作为,比如一般员工的出工不出力等怠工行为。公民行为扭曲与公民行为悖离则是沿着消极方向的作为,在一般员工那里表现为工作场所的行为偏差、人际行为的偏差等等;但是在管理者那里,还会以对团队“有利”的形式出现,以“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方式进行,负面作用往往会被掩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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