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用地预审批权省辖市、直管县可以有!(全文)
投实消息:9月28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审批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8〕5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是指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除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以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审批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的用地预审申请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9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是否通过用地预审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审查包括内容: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 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 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 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还应该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一)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16 号)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供地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
(五)已经开工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六)搭车捆绑审批的建设项目;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或使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可不进行用地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