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微视频: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视频名: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lea Bargaining (刑事司法系统: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检察官因为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辩诉交易的实质其实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承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一般通过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如果被告人能够自愿招供,主动认罪,并且经过法官批准,就可以根据该协议受到从轻处罚的一种司法制度。如果被告抵死不认罪,不接受辩诉交易,那么就将面临陪审团的裁决,一旦因证据确凿,经由陪审团裁定,被判有罪的话,将有可能加重惩罚。辩诉交易是一场绝对自愿的交易,不存在任何强迫性质。
比如,发生汽车碰撞等事故,就有可能使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则被告可以承认“民事认罪”而不进行任何辩护。这实质上也是一种“辩诉交易”,因而不必非得走民事责任判决程序。
在美国,很大程度上审判是刑事诉讼体系的制高点,因为大部分到了审判程序的案件将通过有罪答辩进行处理而不是审判。辩诉交易并不是普通法系中一项古老和成熟的司法制度,它的历史其实很短。辩诉交易最早出现在19世纪初期的美国,是美国契约文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产物。当时的美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时期,社会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复杂且尖锐,刑事犯罪比比皆是,案件积压严重。但当时的司法资源有限,为了高效率的处理这些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与被告人以交易的方式换取他们的认罪而结案。刚开始这些交易并不是明目张胆的进行,而是控方与被告私下协商,但久而久之,这种行为被各州广泛的采用,成为了美国司法界的一种普遍现象。直到20世纪7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确立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以后,这种司法制度被世界上其他的国家不同程度的引进实施。
美国司法系统的诸多特点使其倾向去推行诉辩交易制度。由于采取“当事人主义”,因此法官在制度上处于被动的状态,他们不能依据职权去调查与该案相关之诉讼资料,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资料来获得被告是否有罪的心证。也因此,当事人能够借由在法庭上的攻击防御(譬如主张某些证据资料不得使用)来操控判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欠缺强制起诉的制度,也使检察官对于案件是否起诉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另外,犯罪被害人虽然可以提起自诉,但是他们对于诉辩交易协议却较不具有影响能力,这也倾向于鼓励被告进行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顺利成长,是因为美国的契约文化促发了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为辩诉交易制度合理性和积极因素创造了充分发展的条件,虽然也存在一些缺陷和消极因素,但整体运作趋势是稳定的、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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