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及时行鉴别诊断并给予治疗,导致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
【摘要】患者彭某突发胸闷就诊,经CTA检查被诊断为心脏主动脉夹层,后彭某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方未未立即完善检查,行鉴别诊断;未将患者主动脉夹层手术治疗可能性、必要性及该病目前临床手术治疗的难度、本院对该病的手术治疗水平以及转院风险等告知家属。患者出现躁动医方未依据诊疗规范给予镇静药物。被告x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合计21246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诊疗规范,赔偿责任,鉴别诊断,动脉夹层
一.原告诉求
2017年8月26日下午6时许,患者彭某突发胸闷,伴全身大汗,脸色煞白,原告见状立即陪同其前往附近被告x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口服速效救心丸、输液等措施后患者的症状无明显缓解。遂于当晚8时50分左右到达被告急诊科治疗,行心电图检查、吊针等措施后转入心胸内科,后经CTA检查被诊断为心脏主动脉夹层。于次日凌晨1点50分左右转入心胸外科重症监护室。但由于被告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阻止病情进一步恶化,也未告知家属是否需要转院治疗,造成患者彭某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最终导致彭某死亡。
二.医方观点
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发生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是原告自身疾病所致,被告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如下,患者打麻将突发不适,由家人陪同到附近诊疗机构检查,在口服药物和输液后无明显缓解,后送至被告医院进行就诊治疗。被告医院及时对患者进行诊疗救治,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无任何过错。
患者去世后医院已经告知家属,但是家属拒绝尸检,影响了对死因的判定。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其结论不客观、不科学,缺乏相关的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应该不予采信。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已经履行了职责,患者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采取诊疗措施适当。
被告的医护人员已经将医疗的风险、医疗措施告知了家属,家属也签了字。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也履行了告知权。医患沟通记录单均有家属签字,家属已经明知有突发事件的可能。患者病情复杂且不稳定,需要家属24小时陪护。被告用药符合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抢救不及时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原告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有异议,但是不同意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一方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认为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应该采信。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医院抢救不及时,认定错误,没有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给镇定药物,是因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心率稳定、血压正常,不需要使用这些药物。本案中缺少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赔偿标准过高,应该不予支持。本案鉴定费、诉讼费被告不承担。本案中患者死因不明的原因在原告,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以“无明显诱因下突发胸闷痛不适,以胸骨中下段闷胀痛,并放射至背部,伴气促,逐渐出现右侧腰腿部疼痛”,临床表现有典型的主动脉夹层的症状,送检病历显示,患者2017年8月26日22点入院,被告医方初步诊断第一项为“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肺栓塞?”以上三症均为危重疾病,应立即完善检查,行鉴别诊断,尽快明确诊断,以便尽快对症处理,但送检临时医嘱单显示直至2017年8月27日0时,医方方予“主动脉造影,胸部平扫”医嘱。
医方在确诊患者为主动脉夹层1型后,已签署医患沟通记录单、病危通知,但仅将病情诊断告知家属,告知内容过于简单,除诊断外,仅对诊疗方案描述为“常态下拟对您选择的诊疗方案:监测控制心率、血压、镇痛、镇静治疗”。未见将患者主动脉夹层“手术治疗”可能性、必要性及该病目前临床手术治疗的难度、本院对该病的手术治疗水平(死亡讨论记录见医方称,本病的手术国内仅少数几位心外科教授才能完成),以及转院风险等告知家属。
护理记录显示,8月27日22时“患者拒测血压、体温及血氧饱和度,拒绝吸氧,已报告值班医生”、“仍拒绝监测血压,医生已知晓”、“情绪较躁动”,本病危重,随时有可能因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患者以上表现对患者病情不利,根据诊疗规范,医方有必要给予镇静药物,使患者保持镇静。但医嘱单显示2017-08-2719:10后,直至2017年8月28日2:30大抢救期间,未见医方处置记录。
四.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在对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不及时、告知不详及未尽到诊疗义务的过错。
五.法院判决
依据鉴定意见本院并确认被告的过错与彭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是导致彭某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2462元。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