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 以初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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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以产品通过客户初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截至初验时点,发行人可以收取 70%左右款项。


一、以初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能够公允反映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1、初验后客户已完全取得自动化物流系统的控制权,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发行人自动化物流分拣输送系统安装调试完工后正式交付。客户转运中心接管并运行系统,系统接入客户总部服务网络,在客户多名操作工人的操作下开始运行,进行快递包裹的分拣输送,正式作为客户生产流程的一部分开始运转。在正式运行后,系统经过了足够运行数量的考验,系统的质量、运行稳定性、转运中心工作人员操作熟练度等运行效果已经得到确认,发行人驻场服务人员撤离,客户完全独立运行系统。此时客户对发行人系统进行初验,确认系统符合合同要求。

初验合格意味着系统有效运行,客户实物占有并可独立控制系统,达到客户商业可使用状态,客户已在实质上接受该商品, 能够主导系统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2、初验时点发行人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成本发生的完整性角度看, 发行人初验合格后至产品最终终验阶段,公司为客户主要提供系统维护及现场操作指导等后续服务,发生的支出极少,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发行人完成终验的项目,其初验至终验期间发生的成本金额分别为 74.93 万元、159.56 万元、 379.37 万元,占终验项目收入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0.32%、 0.32%、0.42%,成本金额及其占比均相对较小,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有限。

3、初验合格后发行人已可收取 70%左右款项、 客户负有现时付款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按照阶段收取款项, 初验合格后,发行人已经可以收取 70%左右款项。后续款项在达到收款时点后即可收取,发行人就销售的自动化物流系统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负有现时付款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同行业上市公司亦主要选择初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与可比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均为取得客户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其中德马科技、兰剑智能和今天国际以初验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东杰智能、中科微至以最终验收单据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5、以终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不能及时、 公允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成果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初验至终验之间的平均间隔天数达到 300 天左右,且部分项目因客户验收部门的统筹安排、客户内部单据流转、客户验收流程调整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终验时点较初验时点间隔超过 1 年。期间发行人设备已能够在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正常运行, 客户已完全取得自动化物流系统的控制权,发行人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仅因客户内部流程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终验不能公允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成果。

综上,发行人以初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能够公允反映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以初验、终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对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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