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红说房》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1:物业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大家好,从今天开始,开始推送佳红说房系列的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王佳红律师!今天开始,我将和大家分享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物业纠纷案件有哪些常见的纠纷?

在生活中,我们买了房子以后,打交道最多的还是物业公司,实践中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也是比比皆是,主要还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比如认为小区环境整治的不好、电梯经常损害无人修理等;

第二,业主对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有异议,比如认为物业公司收费过高,或者认为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支出不公开等;

第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自己家里的服务不满意,例如家里有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负责修理或修理不到位等;

第四,基于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经营维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比如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过程中收取的广告收益的处理、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位收费管理而与业主发生的纠纷等等。

那么,针对上述问题,王律师给大家一些小的建议,希望能在生活中帮助大家:

第一,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好,达不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业主一定要平时注意证据的搜集,若是发生诉讼,可以以此要求物业公司减少物业服务费。若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评估机构对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最终法院会根据评估结果来作为物业费收取的标准或依据。

第二,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费收取过高或者支出不公开,可以通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支出的明细。

第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修复家里房屋质量问题的,大家首先要清楚物业公司是为小区公共部位、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提供服务的,本质上并不服务每位业主家里专有部分的范围,所以物业公司对此不具有法定的义务。

第四,业主基于小区公共部位设备的经营管理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的,小区业主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要求物业公司移交公共收益。单个的业主还无法诉讼行使权利。

好,今天的《佳红说房》就到这里,希望今天的主题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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