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故事(123)——终生为奴
文|毕蓝
1854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让维护南北和平三十多年的“密苏里妥协案”成了废纸,由此引发了“堪萨斯内战”(参看上一个故事)。北方各州纷纷要求恢复“密苏里妥协案”,各地的请愿此起彼伏。在这一片喧嚣中,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地标式”判决出台了。它像一勺热油落入沸腾的水中,烫伤了所有的围观者,也让所有的希望化为泡影。这个案子是咋折腾起来的呢?
案子的主人公,德雷德·斯科特(Dred Scott),是个黑人奴隶,大约1795年生于弗吉尼亚,他的主人是皮特·布洛(Peter Blow)。1830年,布洛搬到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St. Louis),他把斯科特卖给约翰·埃莫森(John Emerson)医生。埃莫森是个军医,他因军队的需要经常到各地驻守。他买了斯科特之后,带着他去伊利诺伊州住了几年,然后回到密苏里,后来又带斯科特去了威斯康辛领地(Wisconsin Territory)。在威斯康辛领地的时候,斯科特与另一个奴隶哈莉叶特·罗宾森(Harriet Robinson)结婚。他们的两个女儿都生于威斯康辛领地。1837年,埃莫森医生与伊莉莎·艾琳·桑福德(Eliza Irene Sanford)结婚。1842年,埃莫森退役,斯科特全家跟着主人回到密苏里。1843年,埃莫森去世,他的遗孀艾琳·埃莫森继承了他的家产,包括作为奴隶的斯科特一家。
现在咱们看看斯科特去的这几个地方。密苏里州是“蓄奴州”,没问题。伊利诺伊州最初属于“西北领地”,这个领地是根据1787年的《西北条例》(Northwest Ordinance)建立起来的。《西北条例》规定这一地区是“自由区”,禁止奴隶制。1818年,伊利诺伊以“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埃莫森医生带斯科特去的那个属于威斯康辛领地的地区后来变成了明尼苏达州(State of Minnesota)。威斯康辛领地是“路易斯安那购地案”的一部分,因地处北纬36度30分以北,根据“密苏里妥协案”,这个地区禁止奴隶制,1858年加入联邦的明尼苏达州也是“自由州”。搞清楚这些地区和州是“自由”的还是“蓄奴”的对我们下面的故事很重要。
1846年,斯科特想为自己和妻儿赎身(当时很多奴隶主允许奴隶交一笔钱赎身),但艾琳·埃莫森拒绝了。现在,斯科特若想获得自由只有一个办法:打官司。他向密苏里州法院起诉,这就是“斯科特诉埃莫森案”(Scott vs. Emerson)。斯科特原先的主人皮特·布洛的家庭愿意资助他,布洛的女儿女婿出钱请律师帮斯科特告状。这个案子看上去前景还是比较光明的,原因是:
斯科特认为,他和他的家人在威斯康辛的停留已经让他们成为自由人。这是本案最有力的辩护。在禁止奴隶制的地区(“自由州”或“自由领地”),奴隶自动获得自由,有很多先例。
虽然美国有奴隶制,但南、北双方在奴隶身份上的默契是:“一旦自由,永远自由(Once free, always free)。”你不能把已经获得自由的人变回成奴隶,这不符合美国的立国原则。
以前,南方各州,特别是密苏里州,在处理类似的案子时,基本上都做出了对奴隶有利的判决,胜算似乎很大。
此案的主审法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跟首任财政部长同名)同情黑人奴隶,只要证据确凿,他几乎肯定会判斯科特赢。
因证据的一些细节有问题,案子被搁置三年,直到1850年1月,密苏里州法庭才做出了有利于斯科特一家的判决。艾琳·埃莫森不愿意一下子失去四个奴隶,她上诉到密苏里州最高法院。1852年11月,州最高法院驳回了初级法院的判决,判定斯科特一家仍然是属于埃莫森的奴隶,因为斯科特告状告得太晚了。如果当初在威斯康辛领地的时候斯科特就申诉,他毫无疑问能获得自由。但他“自愿”回到密苏里。如今,关于奴隶制的争论日益激烈,“蓄奴州”再也不愿意做任何让步,不管是政治上的还是法律上的。
至此,案子看上去毫无希望了,斯科特陷入深渊。但是,艾琳自己生活上的变迁又给斯科特带来一线转机。此时的艾琳已经离开密苏里,搬到马萨诸塞州,嫁给了卡尔文·查菲(Calvin Chaffee)。艾琳忙着嫁人,没带走正被密苏里法院监管的斯科特一家,也没工夫应付斯科特的案子。她把斯科特“卖”给了她的哥哥约翰·桑福德(John Sanford)。桑福德不是密苏里公民,他是纽约人,替妹妹处理这个官司。正是因为这一系列变化,斯科特的律师把案子告上联邦法庭。既然桑福德不是密苏里人,案子就不再是密苏里的案子。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联邦法庭对州际案件(一个州的公民起诉另一个州的公民)有管辖权。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表明桑福德是斯科特的新主人,艾琳才拥有所有权。桑福德充当此案的被告有“顶包”的嫌疑,也让很多人猜想这是个“测试案例”(Test case),双方都想通过案子看看联邦法院对奴隶制的态度。
有点讽刺的是,艾琳的新老公查菲是废奴主义者,也是国会议员,他早就想解放妻子名下的奴隶了。但因为案子正在进行中,在法院没判之前,他无能为力。艾琳也已对斯科特不感兴趣,她把所有的事都扔给哥哥,自己只想安安稳稳地开始新生活。桑福德更是局外人,根本不想要奴隶。就是说,被告方(桑福德和艾琳一家)已对原告方(斯科特)没有敌意,只要案子结束,不管输赢,他们都会设法给斯科特自由。斯科特哪里知道,挡在他与自由之间的唯一障碍竟然就是这桩为自由而打的官司。那么,联邦法院将怎样对待斯科特以及所有的黑人奴隶对自由的追求呢?
1854年,位于密苏里的联邦地区法院以密苏里州的法律为依据,判斯科特败诉。斯科特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托尼法庭”),这就是“斯科特诉桑福德案”(Scott vs. Sandford),也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一桩“自由案”。最高法院的秘书把桑福德的名字拼错了,多了一个“d”,案子就这样将错就错地进了历史和法律教科书。我们先复习一下“托尼法庭” (Taney Court)和它之前的“马歇尔法庭”(Marshall Court)有何不同。从1801年到1835年的“马歇尔法庭”处在以“弗吉尼亚王朝”为代表的“精英治国”时期。精英们最关心两件事:一是国家(联邦)的统一,二是财产的安全。所以,“马歇尔法庭”的两大任务是:一,确保联邦权力高于州权;二,确保私有财产和私人合同神圣不可侵犯。在我们以前讲过的案例中,这两大主题被证明了无数次。然而,自从安德鲁·杰克逊入主白宫,形势变了。“大众民主”渐成主流,保护“州权”(State Right)成了选民的愿望。在很多情况下,“州权”代表的是南方“蓄奴州”的利益,保护州权就是保护奴隶制。从1836年到1864年的“托尼法庭”显然顺应了这个民意,司法独立不再是重点,人民咋高兴咱就咋判。当然,“马歇尔法庭”也好,“托尼法庭”也好,“人权”(Human Right)似乎从来不是他们考虑的因素。“内战”结束后,最高法院才渐渐地变成人权(个人自由)的守护者,在最高法院上演的每一个案例都展示着自由在新大陆艰辛的脚步。
虽然斯科特的案子在1856年就到了最高法院,但法院因积累的案件太多,直到1857年2月才完成审理。这期间,“流血的堪萨斯”已闹得如火如荼,案子忽然变得无限敏感,各方都盯紧了法院的判决。更重要的是,在1856年的大选中,“民主党”人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胜出,成为第15任总统。他还没上台就过问此案,向法院表明态度,希望法院的判决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奴隶制的争端。他居然亲自上阵,拉拢一位来自北方的大法官加入多数意见阵营以显示团结。在今天,这种妨碍司法独立的行为够坐十回牢了,还当什么总统?但是,“托尼法庭”乖乖地配合了布坎南,不仅提前告诉他审理结果,而且很默契地等到3月6日,也就是新总统就职典礼两天之后,才宣布判词,还真是不给政府找麻烦。
在3月4日的就职典礼上,布坎南说,奴隶制的问题将由最高法院搞定。大家都别吵了,坐等法院对斯科特案的判决就是。看样子,总统和国会都精疲力尽,把锅甩给法院岂不方便?那么,最高法院怎样“一劳永逸”地解决奴隶制的问题呢?这就要看大法官们的理解力了。九位大法官对此案的表决是7比2,首席大法官罗杰·托尼(Roger Taney)代表多数派写了正式的判词,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约翰·麦克莱恩(John McLean)和本杰明·柯蒂斯(Benjamin Curtis)各自写了意见书。托尼的判词足足写了五十五页纸,他用微弱得像耳语的声音念了三个小时,这对一个八十岁的病体缠身的老人来说是活受罪,对挤满法院大厅的听众来说更是煎熬。在那个没有麦克风的年代,到底有多少人真正听到了托尼的话恐怕是个问题,但那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话被清清楚楚地记在史册中,让一个本来几句话就可以摆平的案子变成了刻骨铭心的伤痕。
法庭要回答三个问题。托尼认为,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一个祖先被进口到这个国家并卖为奴隶的黑人,能成为由美国宪法建立起来的社会的一员吗?他能享受公民拥有的权利、利益、和保护吗?”
这是托尼着墨最多的问题,写了三十多页纸,引用了从建国到当时的大量案例和史料,只为证明一件事:黑人是低等种族,不配拥有公民权。注意,他在这里说的不只是黑人奴隶,还包括了自由黑人。也就是说,所有的黑人,包括奴隶和自由人,都不是美国公民。托尼认为,当“国父”们在《独立宣言》中声称“人人生而平等”时,他们的意念中不可能包括黑人;当《美国宪法》确立时,“黑人已经被认为是低等种族……,他们没有任何值得白人尊重的权利。”所以,
“我们认为,……黑人从来没有被美国宪法包括在'公民’的定义中,因此,他们不拥有宪法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相反,在美国建立的过程中,他们被认为是从属的、低等的种族,不管他们被解放与否,他们都听命于更优等的种族,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和利益……”
既然如此,斯科特根本不是公民,无权打官司,这案子本身就不合法,还谈什么自由。你说,斯科特还有指望吗?不光他没指望,所有的黑人都没指望了。奴隶再也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自由,黑人必须完全服从白人的意愿。
大法官麦克莱恩和柯蒂斯不同意托尼的推理,他们用史实证明,早在宪法确立之前,自由黑人至少在五个州有公民权。这些黑人在各州批准宪法时像白人一样投过票,你怎么能说黑人一直被排除在宪法之外呢?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州都给黑人公民权,但他们只要在一个州有公民权,就应该在所有的州享有同样的权利,这正是宪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惜,麦克莱恩和柯蒂斯是少数派,他们的意见不影响法庭的判决。
接下来,托尼用一页纸阐述了第二个问题:斯科特在“自由州”或“自由领地”的逗留能否使自己成为自由人?托尼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奴隶不是人,是财产。当主人带着“财产”旅行时,不管他们走到哪,“财产”都变不成“人”。任何人、任何州或领地,都不能“解放”别人的私有财产,也不能决定黑人能否成为公民。斯科特申诉的基础不存在了。
至此,斯科特已经输了。托尼宣布:因为斯科特不是公民,联邦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此案撤销。按逻辑,既然法院没有管辖权,那就曲终人散,啥也别说了。但是,托尼显然意犹未尽。在接下来的二十一页纸中,他讲了第三个问题:联邦政府(国会)有权决定奴隶制的议题吗?或者说,限制奴隶制的“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吗?斯科特认为自己是自由人的理由是到过“自由领地”,若不把这个“自由领地”的概念彻底废了,怎能让反对奴隶制的人永远封口?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赋予国会为领地“制定所有必要的规章制度(Rules and regulations)”的权力。但是,托尼说,这个权力与本案无关。为什么呢?因为规章制度不是法律(Law),它必须服从其它的法律,特别是宪法。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未经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不能被剥夺财产。奴隶是财产,你若想解放他们,必须一个一个地走完司法程序,由法院决定他们的命运,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要进入“自由领地”就成为自由人。禁止奴隶制的行为实际上是剥夺私有财产的行为,国会没有权力这样做。在北纬36度30分以北禁止奴隶制的“密苏里妥协案”与宪法第五修正案相悖,因而必须作废。
这是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最高法院再次判国会的立法违宪。然而,这两次对“违宪”的判决效果截然不同。“马伯里诉麦迪逊”是美国司法制度的灯塔,照亮了二百年的“司法独立”之路;“斯科特诉桑福德”却成了最黑暗的年代的象征,让自由蒙羞。国会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确实有效地废除了“密苏里妥协案”,但那只针对未来,不能反作用于过去。最高法院的判决却认定“密苏里妥协案”从第一天起就违宪,所谓的“自由领地”从来没有存在过,奴隶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合法。法院比国会狠多了,果真把废奴的企图一棍子打死。“密苏里妥协案”这回算是死透了,未来任何禁止奴隶制的法律都不可能再出现,奴隶制可以堂而皇之地蔓延到所有的新领地。想废除奴隶制咋办?打仗呀!文的不行就来武的,“内战”还会远吗?
总之,“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的结论是:一,黑人,包括自由黑人和奴隶,不是美国公民,没有公民权。二,奴隶是财产,主人可以带他们去任何地方。没有主人的许可,他们永远不会获得自由。三,“密苏里妥协案”违宪。“托尼法庭”颠覆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旦自由,永远自由”从此变成了“一旦为奴,终生为奴(Once slave, always slave)”。这份充满傲慢与偏见的判词跨越了“三权分立”的红线,企图用司法手段解决政治问题,激烈的“党争”情绪代替了严密而合理的推理。人权被踩在脚下,公理遭到驱逐。法官们也许忘了,人世之上还有天堂的律法,正如当时一份报纸所说:“如果人们遵守这个判决,他们就必须背叛上帝。”
“托尼法庭”的初衷是让国会(联邦政府)失去对奴隶制的控制。如果国会再也不能通过立法对奴隶制指手画脚,大家还有什么好嚷嚷的?托尼本以为此举能平息所有的政治风波,没想到,案子本身变成了最严重的政治问题。法院没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争端,倒是一劳永逸地点燃了战火。南方别提多高兴了,说托尼的判词是“黑人共和主义葬礼上的致辞,将一切废奴的企图毙于一役。”他们欢呼“南方人对奴隶制的态度现在终于成了这个大陆上的最高法律!”北方则是另一番景象。“共和党”人号召大家抵制判决:“如果这是法律,奴隶制就不再只是那十五个州的怪癖,而是变成全联邦的组织,变成普遍的文化和美国的耻辱。我们那飘扬的旗帜都成了奴隶制的旗帜。我们能接受奴隶主的宪法吗?绝不!绝不!”《纽约先驱报》写道:“南方的六百万人在最高法院的份量远远超过了北方的一千六百万人。”亚伯拉罕·林肯被这个判决深深地刺痛,他无法接受“人人生而平等不包括黑人”的论调。他说:“如果当初那些创造和接受宪法的人相信奴隶制是好的,他们为什么要加上1808年之后禁止奴隶贸易的条款?”斯科特案引起的惊天巨浪远远超出了托尼和布坎南总统的想象,他们眼睁睁地看着南方与北方走向决裂,“国父”们在宪法中憧憬的那个“更完美的联盟”还能撑几天呢?
虽然斯科特案把美国搅了个底朝天,但斯科特一家还算幸运。如前所述,案子一了结,查菲就安排把斯科特“卖”给他最初的主人布洛家族。布洛家族是密苏里居民,斯科特也在密苏里,这样做是解放他们的最快途径。1857年5月26日,也就是最高法院判决两个多月之后,布洛家族向汉密尔顿法官提交了申请材料,斯科特一家获得了自由。这个消息是当时轰动全国的大新闻,北方人总算舒了一口气。废奴的路很漫长,但至少人间还有善意和希望。在获得自由一年多之后,德雷德·斯科特离开人世。
其实,罗杰·托尼本身不是个顽固的奴隶主,他私下里释放了自己的奴隶。他也许不热爱奴隶制,但他热爱南方的生活方式,认为保护这种生活方式就是保护自由。日益壮大的废奴运动引起了托尼的反感,他无法接受如此激进的手段,这才借案子表达立场。岂不知,他的表达超越了司法的界限,酿成大祸。他忘了他的前任约翰·马歇尔一再强调的“司法问题应与政治问题分开”的原则。在此案之前,托尼是受人尊敬的首席大法官,人品和学识都得到赞扬。可是,这一个案子就毁了他的名誉,让他跌入“史上最差”大法官的行列。虽说有点冤,但这种“毁三观”的事一例足矣,怪不得别人苛刻。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毫无疑问是美国司法史上最大的耻辱,最高法院对此讳莫如深,那声声刺耳句句戳心的判词简直让人无法呼吸。直到一个世纪之后,法院才敢直面曾经的错误,警示后人莫忘教训。一般来说,由于最高法院的权威,每一个判决都会产生长时间的影响,直到法院自己推翻前例或者修宪。所幸斯科特案走得不算太远,北方各州基本没执行。四年后,“内战”爆发,就更不用执行了。“内战”最大的成果是催生了宪法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修正案。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出生在美国或加入美国国籍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享有公民所有的权利。它用短短28个词就推翻了托尼用两万三千字堆砌出来的“黑人不是美国公民”的结论。
像“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一样,斯科特案除了祸乱国家,还有个正面的副作用,就是给新生的“共和党”创造了机会。在暴风骤雨中,1860年的大选来临了。这次大选将怎样把“共和党”推上历史舞台?美国人将迎来一位什么样的领袖?成立整整七十一年的联邦将何去何从?请看下一个故事: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