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契税税率是多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1997年)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法规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第九条:

“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1997年)第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

“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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