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一份杂糅了货物买卖,融资租赁,债务担保的红,怎么分析?

这周我们还是在今年的《财务与会计》里面找例子,今天的例子来自一篇文章《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中代理商的会计处理》。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抽丝剥茧从合同出发进行财务处理分析的例子,我们先来讲一下业务,一份合同是怎么杂糅了货物买卖、融资租赁和债务担保三类合同的。
首先,例子行业是工程机械行业,整个经济关系分为三方,第一方是工程机械的实际需求者,一般为施工方A第二方是工程机械的销售商,也就是工程机械销售的代理商B。第三方是融资租赁方,是法律上工程机械的购买者C。
C从B手里买下设备租给A用,A分期付款,到期后可能可以获得优惠的购买条件。由于A其实是B自己找到的,但是A缺钱,所以B找到C有借钱给A买设备,C不是信得过A,所以要求B在中间做了回购担保,如果A不给钱B把这个机器再买回去。
AC之间的关系是融资租赁关系,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这项经纪业务实际会更偏向于抵押贷款。A在会计上可以将设备只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每期当做“还本付息”处理。
AB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意义上的买卖,虽然法律上是B卖给了C,C租给了A。同时AB之间还有B为A未来付款给C的义务做了一层债务担保。
BC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共赢,B给C拉了单还提供了增信,B也靠着C的资金实力和业务关系成功的多更多的A完成销售。
故事讲完了,今天我们的主角是B,应该如何进行业务处理?

B对C出售属于销售行为,应该适用收入准则,但是中间还有一个债务担保义务,如果A不付款,B是要把设备回购的。所以这是附有销售退回的销售行为。
在新准则的要求下,有销售退回的销售行为是要最开始就预计可能退回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并且同比例在结转成本时,结转为应收退货成本。
在后续根据A的信用状况进行进一步处理,如果需要履行回购义务,相当于用银行存款对冲预计负债,并且将应收退货成本转回为存货。
如果是最终没有发生风险事件,再将预计负债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且对应结转成本。

如果本身自己拿到的是一份原始合同,自己需要多久梳理成支撑财务处理的逻辑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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