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实务纲要①讨债的理念

  债权是一人得请求他人为给付(比如给钱)的权利,是与物权相区别的财产权。债权要么产生于合同、单方行为等民事行为(意定之债),要么产生于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指向的事实(法定之债)。

  债权产生纠纷后,不同人基于不同情况会作出不同的选择——包括犹豫不决,这些选择很多时候因为主体欠缺法律意识而缺乏法律上的效应或者效益。孙潭律师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分享讨债理念如下,以供读者综合参考。

一、明确事实,进行结算(理)

  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体现为支配和排他的法律效力。债权债务是债的内容的两面,一方享有债权,一方承担债务。与物权相较,债权的权能为给付请求、给付受领、保护请求、债权处分,债权体现为财产流转(给付)关系。给付有赖于①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全面履行给付义务②债权人请求法院等法定机构强制债务人全面履行给付义务。

  因此,讨债的首要之义在于债的主体特定、债的客体(给付)明确,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积极与债务人明确债的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身份的确定、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比如债务人应当给债权人多少钱。

  用俗话来讲,就是债务人你要么把钱给了,不能给的话对账结算清楚该给多少钱。请记住:又不给钱,又不对账的人,至少有心虚怯于承担义务之虞,为人实在不够光明磊落,此种人不排除日后成为无耻赖账之徒,债权人必须时刻记住咬牙坚持取证,切不可松懈对待以免后患。

  取证概要:书证常为直接证据,在孤证时也有极强的证明力,实为首选。债权人可先通过通话录音的方式向债务人单刀表明意图并约谈,面谈之时可直陈所虑以要求债务人立字据为凭并存留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信息,如此作为至少可保留下电话录音的视听资料(当然,视听资料在孤证时,证据能力不稳定,证明力较弱,以与其他证据配合形成证据链为宜)。

二、协商督促,要求支付(礼)

  债权权能中保护请求权在我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大凡没有学过法律的应该也耳闻民间借贷有2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解决或者请求法院、商事仲裁等法定机构定纷止争——其反面之意义在于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过司法保护期限的,法定机构将不再予以保护。

  在债务人发生拖延偿付等不履行给付义务情况时,债权人较为理智的方式是积极协商提出支付要求,比如以保留证据的方式面谈形成纪要、发送书面催收函、律师函,此种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做法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以重新计算。客观事实总在发生变化,从证据保存及补充证据的角度而言,上述中断诉讼时效的做法也仅是权宜之举,切不可一再拖延使纷争不定。

三、定纷止争,司法施压(力)

  债务人客观不能导致不履行或者主观作祟不履行给付义务使债权处于纷争之中,换言之,一般的债权文书、结算协议、对账单只是明确给付义务的证据而已,效力上远不如定纷止争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债权人凡遇上述情况,无论债务人有支付能力与否,较为理智的做法是及时请求法院等法定机构裁判以强制债务人全面履行。好处有四:1、避免诉讼时效、证据灭失等因素丧失胜诉权或权利灭失的情况发生;2、合法查询债务人财务状况,分辨他到底有没有财产;3、定纷止争,让权利通过司法予以明确;4、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司法机器来施压制裁债务人,总比债务人突然良心发现来得靠谱。

  司法施压时机概有:1、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控制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以自身财务状况、个人好恶自主安排轻重缓急的情况有所震慑,可一定程度上达到“优先”被考虑支付或者促成高效调解的效果;2、多种执行手段,债务人怕被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有损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发生,被迫主动亲自或寻求其他经济援助来偿付。

  综上,讨债理念三步走:有理据,有礼有节,有力度。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的方向和行为的力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赖于较为深厚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以及无数案件代理形成的经验,得以在提供决策选择和决定时区分主次、抓大放小、用对劲道。

  这种力量无法通过简单的一篇文章让读者深有体会甚至立刻掌握,所以在具备初步认知的情况下,希望深被债务问题困扰的读者在适当判断自身处境的情况下及时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免一知半解反倒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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